生产日期“早产”何时休
2012-05-17   作者:陈文祥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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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晨报》报道,马女士向本报反映,自己日前乘坐由昆明飞往北京的南航航班在备降太原机场时,吃到来自另外一家航空公司的“早产”航食。对此,该公司经理表示,食品均在保质期内。
  很显然,航空餐“早产”是明摆的事实,纵然有千张嘴也无法抵赖,南航理应“低头认错”才是。或是真诚向乘客道歉,或是协商赔偿,或是乖乖接受处罚。不曾想,面对“早产门”,南航居然振振有词甚至“理直气壮”。说什么“餐盒里独立包装的食品均在保质期内”,这与生产日期“早产”浑不搭界,分明在偷换概念。既然小包装的封口处有生产日期,那么,为何还要多此一举在大盒上加个日期标签?倘若,大盒上的日期标签只是为了方便区分配餐批次,日期标签有没有注明这一用途?这种鱼目混珠的做法又是经过谁批准的?
  航空餐“早产”,追根究底,只不过是让假冒多“飞”一会儿。如此“小题大做”,只能说马女士少见多怪。其实,类似“早产”现象,早已成了流行病。有“27万袋梅溪榨菜早产,生产日期最早提前一周”,也有“生产日期随意打,宏易堂1300余罐早产”,还有“三元鲜牛奶早产,被疑修改生产日期”。甚至还有“早产药”、“早产成品酒”、“早产月饼”……如此“满城尽皆‘早产’儿”,谁能告诉消费者,生产日期“早产”何时是尽头?
  笔者以为,生产日期之所以喜欢“早产”,皆因一个利字作怪。生产日期如果实打实,其“寿命”毕竟有限。而一旦“早产”,食品的保质期人为延长了,流通期人为延长了,售出的机会也就更大,获利也自然最大化。只不过,原本该寿终正寝的食品,因为“早产”变得“返老还童”了。
  众所周知,生产日期就是食品的“出生证”,必须真实可信,玩不得一点水。尤其在当下人们“谈吃色变”的现实语境下,更有必要让生产日期逐一“验明正身”,决不能让“早产”这个李鬼兴风作浪。否则,食品安全从何谈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商家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受到行政处罚。航空餐“早产”,公众没心思听故事,只要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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