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威股份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王立华因在4月18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6300股公司股票,无意中使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数量低于了25%红线,触发了公司的退市危机。5月11日京威股份发布公告,称由于监事会主席周剑军5月3日提出辞职,其通过上海华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6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将成为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由此可望得到解决。笔者认为,这或许是京威股份的一厢情愿,靠监事会主席辞职根本就化解不了退市危机,因为即使周剑军辞职,他控制的上海华德所持有的京威股份股权仍不属于社会公众股,由此京威股份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仍低于25%的法定要求。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社会公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周剑军担任监事会主席时显然不属于社会公众,但他辞职后就是社会公众了吗?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中对此有详细规定,其中10.1.6第二款“翻译”成通俗易懂的语言就是: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也是上市公司关联人,也不属于社会公众。这就是说,周剑军在辞去监事会主席一职一年之内,对京威股份而言,都不属于社会公众。 可能上述这个条文并不为人熟知,事实上,上市公司高管即便辞职,由于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与上市公司管理层保持一定的人际关系,在上市公司信息交流方面仍可能藕断丝连,将辞职期一年之内的高管视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当然是很有道理的。 本来,如果让王立华迅速卖出刚买进的6300股,应是解决退市危机的最简单办法。在目前法律环境下,王立华可能因此要交出买卖差价,但未必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就算为了解救退市危机而责其辞职,也是“冤有头债有主”。另外也有媒体提出了转增股本的解救退市危机办法,但公司没有选择这些简便方法,看起来似乎早就“内定”了由监事会主席辞职、使其控制的上海华德的持股转为社会公众股来解开退市死结的办法。 不过,即使周剑军正式辞职,他所控制的上海华德所持股份仍不属于社会公众股。在5月21日之前,如果王立华不卖出这6300股京威股份股票,上市公司也不尽快采取其他办法来解救退市危机,京威股份就只能如期暂停上市。 就目前情形看,或许京威股份还在为已找到化解退市危机的窍门或钥匙而庆幸,这就凸显出问题的严重性了。笔者为此建议,首先,深交所应对京威股份予以友情提示,对其解释清楚何为社会公众股,甚至为此向市场作专门解释,免得由于将来上市公司因此暂停上市而给社会公众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其次,深交所也该严格贯彻执行《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定义条文,如果京威股份没有后续解救退市危机的手段推出,交易所理应在5月21日将京威股份暂停上市,不能无端豁免;否则,京威股份副总没有因为违规而遭受处罚,而监事会主席却作为化解退市危机的功臣而“体面”辞职,公司上市资格也依然完好如初,若类似做法今后被其他上市公司高管效仿,市场还有什么规章、法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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