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05-15 作者:王琳(学者) 来源:新京报
|
|
|
要想通过财产申报遏制国企腐败,就必须开放对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把职工、股东、公众引入到这个监督体系中来。 5月12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重庆市国资委近日已向重庆能源集团、化医集团、交旅集团、水务集团等多家国有大型企业下发《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国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收入、房产、配偶和子女从业、子女婚姻等14个类别的情况。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即使是从现行制度上看,重庆市国资委此份《通知》也并不具太多制度创新的特征。它的要求,并没有超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但各大门户网站仍然将这条难以称之为“新闻”的消息,置放在首页的重要推荐位置,而且舆论反响热烈,网友评论踊跃。这背后的原因也许在于,一些国企高管的腐败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公众对于官员以及国企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依然充满期待。 如果从1995年中央“两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起算,官员收入申报已然走过了17个年头。近年来,在官员财产申报的主体和申报的范围上,均有所突破。但在公众最关心,也是此项制度最关键的“公开”问题上,仍然没有突破。 2009年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14条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不难看出,所谓“适当方式”和“一定范围内”,仍用语模糊,地方实践并非按照最有利于监督官员的角度来实施的。一个有力的佐证在于,我们迄今仍未发现这样的个案——某国企领导在财产申报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而受到“严肃处理”。如果国企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依然不向民众(哪怕是该国企内部职工)公开,如果最有监督热情的公众被排斥外,此项制度设计的监督效能将大打折扣。 要想通过财产申报遏制国企腐败,就必须开放对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把职工、股东、公众引入到这个监督体系中来,让国企领导干部的前途系于公众无所不在的挑剔眼光。如此,国企领导干部的腐败保护色才会逐渐消退。
|
|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