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2010年A股市值跃居全球第二位,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IPO(首次公开募股)融资规模居世界第一位。但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兴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完善的方面,其中内幕交易是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危害最大的问题之一。 内幕交易案发率高,但侦破率低,内幕交易监管面临侦破难、破案率低的难题。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内幕交易常常以他人账户进行,或者以提供资金支持、约定所得分成等团伙形式进行,手段隐蔽。第二,内幕交易具有智能型、专业性特征,行为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智商,大都经过精心策划。第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的审批链条长,内幕信息的泄露渠道由过去的股东会、董事会向市长办公会、处长办公会延伸,一些官员涉及内幕交易大大增加了内幕交易的侦破难度。第四,面对复杂的内幕交易问题,司法实践中传统的“辩方举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遇到困难。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犯罪经济学创立人美国学者贝克认为,犯罪成本=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刑罚×犯罪被侦破的概率。犯罪成本与破案率高度相关,破案率越低,犯罪成本就越低,犯罪就越猖獗。这告诉我们:正是侦破难、破案率低导致的低廉的违法成本造成了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破解内幕交易监管难题,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破案效率。 加强市场基础建设,为认定内幕人员、内幕行为提供证据基础。应在现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扩大登记人员的范围,尤其是把知悉内幕信息的官员纳入登记之列。加强证券开户、交易环节的管理,不仅实行实名制,而且进行录音、录像和锁定IP地址,以掌握证券交易者的真实身份。加强资金账户管理,解决以提供资金支持、约定所得分成方式实施隐名交易的查证问题。在平衡金融隐私权和金融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借鉴反洗钱领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取得金融机构配合,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对可疑资金往来的调查权。 完善内幕交易举证制度。可以在内幕交易认定的部分环节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证券账户、资金往来、交易频率、交易习惯、交易数额、交易时间、交易利得等要素形成的环境证据的基础上,对内幕人员实行推定;对内幕交易认定中的“知悉”、“利用”内幕信息等主观性的方面实行推定;在证据推定的基础上,建立嫌疑人抗辩制度;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确立庭外和解、污点证人、诉辩交易等制度。 确立认定内幕信息“重大性”的客观标准。内幕信息的认定需要证明其导致的价格波动具有“重大性”,其关键在于明确“重大性”的标准。欧盟的经验认为,某个信息影响某一证券价格的振幅如果达到5%,就可以认定该内幕信息具有“重大性”。这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 强化内幕交易侦破的组织保障。鉴于证监会稽查局和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已联署办公,应在突破传统的行政移送刑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证监会和公安部门的合作模式。同时,发挥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一线监督作用,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性管理,发挥证券公司紧贴市场、反应灵敏、实时监控的优势。建立举报激励机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实施全方位监督,尤其是鼓励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分析性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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