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本是为了保护储户和普罗大众免受银行不当行为的伤害,但这也加重了2008年金融危机触发的经济颓势。在整个危机中,随着商业信心的蒸发,银行被迫出售资产、削减信贷,以维持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要求。信贷冻结导致了GDP和就业率的暴跌,而资产大甩卖则造成了进一步衰退。 我和卡马西(Jacopo
Carmassi)的最新研究《设置银行监管权正逢其时》(Time to Set Banking Regulation
Right)指出,巴塞尔银行规则允许大型国际银行使用过度杠杆、承担过多风险——在某些案例中,银行可以累积相当于权益资本40-50倍之多的总负债——这不但埋下了危机的种子,而且颇为讽刺地起到火上浇油的效果。 危机过去后,世界各国领导人和央行行长改善了银行监管,最主要的措施就是修订巴塞尔审慎规则。不幸的是,新的巴塞尔III协议及其后的欧盟资本要求指令(EU
Capital Requirements
Directive)并没能纠正国际审慎规则的两大主要缺陷,即依赖用银行风险管理模型计算资本要求以及对监督者缺乏可问责性。 这一缺陷的最新写照是比利时—法国联营的德夏(Dexia)银行在2011年的倒闭,彼时它刚刚胜利通过欧洲银监局的压力测试。银行的偿债能力比率透明度太低,使得监管者干脆闭上双眼任由银行承担过度风险。 问题在于,巴塞尔资本规则——不论是巴塞尔I、II还是III——都对识别疲软银行和坚挺银行毫无帮助。事实上,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接受援助的银行中,不少银行的偿债能力好于没接受援助的银行。 让问题更加复杂的是,银行资本比率的多样性也表明了国际竞争平台的重大扭曲,金融市场的竞争条件越来越多地给予各国应用规则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资本指标的不透明导致市场纪律无法起作用。 于是,大银行可以继续持有过少的资本,承担过度的风险,增加金融不稳定性再次爆发的可能性。为了克服这些国际银行监管方面的缺陷,我们需要采取三大补救措施。 首先,资本要求应该被设置为普通股对总资产的直观比率,从而避免参考银行自己的风险模型。新资本比率要求应该被设为总资产的7—10%,以抑制银行家承担风险的冲动,并将最小化因银行系统信心缺失带来大规模去杠杆对实际经济的冲击。 其次,新资本比率要求应设置多个递减的资本阈值,各阈值触发递增的严厉纠正动作,以此作为新的指令性监督行动系统。监督者应受到他们采取行动的假设的制约。他们可以争辩,但必须公开对此进行答辩,从而为他们的不作为负责。为了根除道德风险,新系统必须有一个在银行资本不能满足最低阈值时将其关闭的方案程序。 最后,偿债能力比率应该有所补充。通过让银行承担发行大量无抵押可转换债务(100%由其自有资本做支持)的义务来实现。这笔信用债的设计应该为银行管理者和股东发行股票而不是接受债转股的激励。 这三项措施如能对所有银行适用,将不必出台治理流动性和融资的特别规则,对银行活动和经营的特别限制也将失去必要性。目前,审慎银行规则的政策考虑最显著特征是委托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和银行本身来制定规则,这两者都是现行系统的既得利益者。各国政府和议会有义务对巴塞尔规则予以彻底审视,要求他们做出与公共利益一致的修订。
(斯蒂法诺·米柯西是Assonime总干事,布鲁日欧洲学院访问教授,欧洲政策研究中心董事会成员,CIR集团董事会主席。来自Project
Synd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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