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反垄断法先要畅通诉讼渠道
2012-05-09   作者: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公民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
  作为我国反垄断第一部司法解释,《规定》的出台给反垄断道路上的孤胆勇士以极大信心。无论承不承认,在石油、水电、电信、铁路等行业内,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垄断。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虽被社会寄予厚望,却始终面临着如何有效激活的难题,甚至被舆论称为是一部“观赏性法律”。
  如果反垄断法不能步入司法审判的适用案台,那么便很难发挥出其对于违法垄断行为的纠治,也难以成为广大消费者维权的利器。因此,我们期待司法解释的出台,能够改变以往反垄断法被搁置的状况,为遭受垄断侵权的公民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正义救济。
  司法激活反垄断法,首先需要畅通公民的诉讼渠道。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立法并未明确其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对于公民如何提起反垄断诉讼以及诉讼管辖、程序和证据等,都缺乏细致的规定。这使得大多数情况下,国家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与调控倚重行政执法,而忽略了司法救济渠道的供给。
  由于我国垄断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其与行政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便使行政执法机关很难处于一种超然地位秉公执法,即便想有所作为,也往往只拿一些小角色祭旗,难以撬开垄断的豁口,甚至陷入“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的困境。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了公民直接起诉的权利,从而廓清了实践中起诉垄断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执法认定为前置条件的模糊性认识,为公民对抗垄断侵权行为敞开了正义的大门。同时,司法解释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提高至中级法院管辖,强化了司法程序的抗干扰能力,一定程度上缓解垄断企业背后的行政化阻力。针对反垄断诉讼中原告取证难,司法解释也规定对于联合提价等由被诉垄断企业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当然,《规定》的出台只是反垄断司法机制建设的第一步,司法机关今后能否每次都敢于“亮剑”,如何确保反垄断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面对公民挑战垄断国企又能否“一碗水端平”,随着公民诉求的增多能否避免掉进选择性司法的泥沼,这些不仅需要司法程序规则的细化和完善,更考验着司法系统的魄力与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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