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购房给补贴有三点不妥
2012-05-09   作者:杨红旭(房地产研究人士)  来源:东方早报
 

 
  杨红旭

  近日,扬州市房管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对个人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的通知》(下称“通知”),核心内容是:对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依据90-144平方米不等的建筑面积,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四的相应奖励。今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很多人认为这是地方救市之策。
  若说扬州此政全为救市,实在委屈了他们。所谓“成品住房”,即一般意义上的精装修房。政府扶持精装修房,方向没错。我国是毛坯房为主,弊端很多:不是完整的商品、二次装修浪费建材、噪音污染等。促进装修房建设,是我国住宅产业化、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地方政府在住房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就将住房装修率作为一项任务。
  而扬州本次的“通知”,也正是根据去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扬州市区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而后者又遵循了2011年江苏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精神。“意见”要求扬州到2015年,要实现市区中心城区新建住房中成品住房比例达到40%的目标。迫于压力,扬州市规定,2011年市区中心城区土地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品住房比例不低于20%,以后逐年增加10%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这属于政策层层落实、逐级细化。推进住房成品化,与房地产调控不在一个轨道。
  扶持成品住房建设的政策方向没错,还得探讨具体优惠方式。“意见”中讲得明白,优惠分两类:一是给开发企业以甜头,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交、开发贷款优惠等;二是引导和鼓励群众购买成品住房,但具体措施权力下放:对于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属于普通住房的,对购房人给予适度奖励,奖励政策一年一定,具体由市财政局、房管局共同制定。而这次的“通知”,正是细化之物。
  总体而言,支持成品住房建设和消费无可厚非。但是,在当前特殊的房地产政策环境下,笔者有三点不同意见。
  第一,促进成品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应主要体现在帮助开发建设方,即开发商,因为既然强制性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装修房比重,就应给予相应政策配套。而对于购房者的政策优惠,比较难于把握政策尺度。
  第二,拿全体纳税人的钱,去补贴某些人购买商品房,这是否合理公正,值得商榷。动辄上百万的房子,按扬州补贴方案,每套也需几千至上万元的财政拨款。
  第三,即便要补贴购房人,也得考虑范围。财政补贴属转移支付,对于个人一般用在社会保障、救危扶贫方面,需要严格界定对象。“意见”要求:对于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属于普通住房的,对购房人给予适度奖励。显而易见,针对的是房子,而不是购房人。其前提假设是:购普通房的人,多属普通收入群体,且用于自住。
  但这是种逻辑不严密的假设。如果一个家庭已有5套房子,出于投资目的新购普通住房,能算作合理的自住需求吗?凭什么要给这样的投资者以财政补贴?况且,“通知”中规定144平方米以下户型皆可享受补贴。事实上,普通住房的标准,除了144平方米以下,还有小区容积率、房屋单价(或总价)的要求。
  因此,如果一定想要对个人购房给予补贴,则除考虑针对普通住房外,还应对购房者设定门槛。鉴于当前中央调控楼市的指导方针,即便补贴,范围也应仅限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人(最多扩至二次改善性购房者)。当然,这套房子必须属于成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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