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管不能适用“法海战术”
2012-05-08   作者:何兵(学者)  来源:新京报
 
  据媒体报道,对“毒胶囊”的专项整治业已开始,然而在最直接的专业法——《药品管理法》中,却几乎找不到惩戒的依据。有学者提出要细化法律。
  毒胶囊事件曝光后,看见两种有意思的观点。
  其一说,我国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共计8万人左右,却监管着全国近5000家药品生产企业、40万家药品流通企业、17000家医疗器械企业、3400多家化妆品企业、2000多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及230万家餐饮企业。如此庞大的企业数量,与8万名监管人员形成鲜明对照,即便是抽检,恐怕也做不到监管的全覆盖。
  这种人海战术的思路,有些部门看了,一定会极力支持,他们可以借机向国家要人、要权、要钱。同样的观念,广泛存在于政府各部门。笔者到政府部门调研,经常听到同样的话:老鼠太多了,我们抓不过来。
  其实,并不是执法者越多越好。这首先意味着人民的负担越重,同时,如果法治和监督环境没有太大的改善,执法者多了,也意味着法外施手的几率也会增多。一旦出现违法行为,或许很多执法者的兴趣点在于罚款和利益,而不是执法。
  第二种观点是,我国药品监管法中,针对毒胶囊条款,确实需要细化法律。这是走上了“法海战术”的路子。这种观点,有些部门看了,也会力挺。他们会说:你看,不是我们不执法,是法律缺失。如果细心研读,就会发现,虽然现行法中没有针对毒胶囊的具体条款,但存在概括性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我国什么时候批准,可以用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他们使用工业明胶,有记录吗?
  该法七十五条还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生产的药品,解释上至少可以纳入“劣药”吧?据此完全可以进行充分和必要的处罚。
  药品监管的根本问题不在于监管部门人手多少,也不在于法律不尽完善。关键在于,如何创造法律和社会环境,让企业自觉自愿地生产优质产品,不敢生产伪劣产品。再多的猫,也捕不尽老鼠,关键是铲除滋生老鼠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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