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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尤其是去年以来,由于负利率导致银行存款的吸引力下降,而股票、债券、基金等传统投资市场也较为低迷,银行理财产品受到居民追捧。 但是,与银行相比,无论在专业知识还是信息渠道上,普通投资者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教育投资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还应在制度设计上向普通投资者倾斜。 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宋先生耗时3年多、花费1200余万元,终于打赢了跟银行的官司,追回了5300多万元亏损资金。 这场官司被媒体称为“里程碑式的案例”,因为在个人与银行因理财产品纠纷而起的诉讼中,这是个人胜诉的“零的突破”。但仔细了解这场官司的各个细节,却难以让人感到振奋。一方面,宋先生为打这场官司所付出的财力和精力,是绝大多数普通投资者难以支付的;另一方面,宋先生胜诉的关键证据,竟是一段偶然留下的电话录音,多少有些侥幸的因素。难道为了日后解决纠纷,去银行买理财产品时都要带上录音笔吗? 这几年尤其是去年以来,由于负利率导致银行存款的吸引力下降,而股票、债券、基金等传统投资市场也较为低迷,银行理财产品受到居民追捧。2011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同比增长97%。 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收益率上限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理财产品,除了标注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余如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或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等,都存在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随着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项目以及产品期限、收益率的监管加强,银行理财产品创新的力度越来越大。尤其是信贷、票据类等传统占比较大的产品受限后,市面上出现了更多结构性理财产品,这些产品投资标的更加复杂,预期收益率的上限不断上抬,对普通投资者的专业能力也提出更高要求。而最近频发的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也多集中在此类产品中。 为保护投资者,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监管层三令五申,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比如去年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要载明投资范围、投资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要求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明确说明产品具有的潜在风险,等等。 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很多对投资者不利的隐患。 首先,很多产品说明书“说而未明”。笔者手头有几份同一银行发行的资产组合投资型产品说明书,各产品预期收益不一、投资期限不等,但都同样笼统地说:“本期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类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存款等货币市场投资工具以及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债券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而各类投资资产的比例也几乎都是在10%至50%甚至10%至90%的区间内浮动。 其次,合同由银行单方面制定,成了将风险向投资者一方转移的“免责书”。在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分,囊括了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到产品不成立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再到各种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能想象到的各种可能,堪称滴水不漏。客户在这样一份“丑话说在前头”的合同上签字,等于认可了“赚钱归银行,风险归自己”。 再次,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对客户没有起到告知义务,甚至存在误导。比如,一些银行人员只告诉客户有关产品的正面信息,而“屏蔽”掉不利于产品销售的信息;再比如前文所述宋先生的案例里,其纠纷主要在于工作人员是否口头承诺了文本中没有的“提前赎回”。 与银行相比,无论在专业知识还是信息渠道上,普通投资者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教育投资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还应在制度设计上向普通投资者倾斜,才能实现理财市场“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人”,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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