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应成为跨国公司的“避税天堂”
2012-05-03   作者:子丁  来源:中国青年报
 
  从税收上说,一方面,国内企业减税的呼声很高;但另一方面,跨国公司通过避税造成巨额的税收流失。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反避税调查力度一再加强,但仍有很多企业通过各种避税手段少缴税。甘肃省国税局工作人员刘浩(化名)告诉记者,可以看到,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亏损面达六成,“长亏不倒”现象非常普遍。(《中国青年报》5月2日)
  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的数据显示,跨国公司每年的避税活动给中国造成300亿元的税收损失。随着对外贸易经济快速增长,当前跨国公司避税年税额远远大于2004年的300亿元。因此,作为税收监管的重要领域之一,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对逃避税款的跨国公司放松监管,让它们侵害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公平。加强对跨国公司税收监管。一是保护国家财政收入不受侵害;二是公平国内外企业税收负担,建设公平税收法制环境;三是保护国家主权完整,跨国公司大肆避税,实质上也是对国家主权另一种形式的践踏。
  当前,跨国公司利用关联关系进行避税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
  一是转让定价。即高买低卖,比如原料进价20元,成品却以10元卖出,制造环节不赚钱,企业处于亏损,而关联企业将利润划归到国外母公司,在中国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成本分摊,将本应该由国外公司负担的成本费用转移到国内,或者说将税率低地区的成本,转移到税率高地区的企业,使得收入和费用不配比,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比如,具有关联关系的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共同研发一项专利,避税企业就会将研发这部分专利产品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分摊到国内,将利润转移到国外。
  三是资本弱化。所谓资本弱化就是将权益性投资变为债权性投资,以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换句话说,本应该是股份投资,却说成是企业向股东借钱,这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为借钱,就会支付利息,而利息费用是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但如果是入股投资,则企业只能以分红形式支付红利,分红作为税后利润支付,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是其他避税,比如滥用税收优惠和协定避税、滥用公司组织形式避税以及利用避税港避税等。
  国家虽然在反避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2011年通过反避税手段增加税收贡献239亿元。但与日益猖獗的跨国公司避税形势相比,反避税工作依然有些滞后,相关反避税法规以及反避税人才建设,明显不能适用当前反避税工作的需求。
  反避税制度建设方面,目前仅有的法规就是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下发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这部法规对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类型、方法进行了规定,但对企业如何配合税务机关、该承担哪些责任,则没有明确规定,使得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反避税调查和管理缺乏制度支撑,以至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形成“拉锯战”。
  反避税人才建设滞后则更加明显,不要说目前各高校还没有开设专门的反避税专业,就是当前反避税人才,也是基层税务机关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临时从其他税收管理岗位抽调的,没有反避税工作经验,也不具备检查大型跨国公司账务的能力,当然也就无法对其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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