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北京市开始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放眼全国,北京市并非是唯一开征此种收费的地方。其他的省市自治区,或是早在北京之前便已开征,或是与北京市同时开征。换言之,从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国政府的收入体系正式添增了一个新的税费项目——地方教育费附加。
各地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依据,是财政部于2010年11月11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同意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不妨将这份通知的主要内容做个大致归结:
第一,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目的,系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统一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凡尚未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省份,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方案。
第三,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全国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2%。原已开征但未达到2%征收标准的地区,要统一调增至2%。
第四,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确保此项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把握好上述诸项内容的基本含义,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似不能不进入我们的视野:
问题一: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特殊理由,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无疑属于增税之举。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一普遍规律同样适用于中国。当人们为今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终于提升至4%而欢呼的时候,也应当清晰地看到,地方教育费附加悄然而至了。也即是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提升至4%,是以我们所缴纳的税费项目的同时被增加、所承担的税费负担水平的同时被提升为前提的。
问题二:全国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规模,起码在1000亿元上下。
注意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系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可以按照2011年的基础数字,分别从两个口径测算2012年的全国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
2011年,包括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在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三税”实际收入额共约58443.81亿元。若以此为基础,按照2%的标准计征,全国地方和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为1168.88亿元。
2011年,不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三税”实际收入额共约45102.4亿元。若以此为基础,按照2%的标准计征,全国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为902.05亿元。
若考虑到2012年的“三税”实际收入额肯定要在2011年基础上有所增长,并且,即便以10%的增长率测算,2012年,按照上述两个口径测算的“三税”收入额将分别为64288.19亿元和49612.64亿元。以此为基础,同样按照2%的标准计征,全国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的规模将分别为1285.76亿元和992.25亿元。
问题三: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负担,最终要落在企业和居民身上。
无论操用怎样的称谓,地方教育费附加既是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而计征的,从性质上讲,它就属于间接税。既是间接税,它就属于可转嫁的税。既是属于可转嫁的税,它就要叠加到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之上,并通过价格渠道向广大的消费者转嫁,最终或是由消费者“埋单”,或是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埋单”,而并非仅仅由缴纳者“埋单”。
也就是说,不管究竟由谁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它所产生的影响都是全局性的,甚至是全球性的。不仅会波及到制造业,而且会波及到服务业。不仅会牵涉到企业,而且会牵涉到居民。不仅会触动国内企业和居民,而且会触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不仅会影响生产,影响流通,而且会影响收入分配,影响消费需求,如此等等。
问题四: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具有冲抵结构性减税的实际效应。
必须同时看到如下两个方面的重要事实:
一方面,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开征是在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宏观背景下推出的。作为今年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载体,结构性减税肩负着拉动内需、改善民生、调整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使命。故而,在当期的中国,推进结构性减税,不仅是社会各界的共同期待,而且关系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两会”所确立的宏观经济政策基调能否落到实处的大计。
另一方面,迄今为止,在结构性减税的旗帜下,财税部门拿出的减税清单“含金量”极其有限。以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所公布的今年的结构性减税实施计划而论,尽管它涉及到了多达五个方面的内容,但一旦论及到具体规模——究竟可减多少税,则不过几百亿元的样子。照此计划所实施的减税,不仅肯定远离人们的热切期待,而且也肯定不能带来积极财政政策所应发挥的政策效应。
将今年拟实施的今年的结构性减税计划和今年已开征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两个方面的效应合并评估,其最终的结果,究竟是增税还是减税?恐怕更是当前我们不能不回答的一个极其重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