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应深化
2012-05-02   作者:张瑞东  来源:中国青年报
 
  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指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近期,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为小型微利企业减负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免征小型微利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这些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无疑是“雪中送炭”。但仅有此还不够,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为此,应该实施更加深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一方面,应延长税收优惠期限。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1年年底制定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期限仅为3年。在当前全球经济发展困窘的状况中,我国小型企业受到较大影响,3年时间能否实现发展和转型,尚难预计。有可能的话,应考虑修改税收法规,增加小微企业10%~15%的所得税税率级次,实现福利固化。
  另一方面,降低小微企业界定门槛。去年6月18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给出了界定指标。如工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这一标准在工业较发达地区显然有点低,沿海地区的作坊式企业,都要超过这个规模。也就是说,大多数小企业被挡在门槛之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降低政策门槛、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税收阳光,是小微企业主对政策的迫切需求。
  对小微企业实行普惠式减负,对经济发展的回报将会非常丰厚。小微企业若得以长足发展,对经济的贡献要远远大于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首先,企业发展壮大后会缴纳更多税款;其次,在就业岗位的提供、商品的充足供给以及各种社会效益的体现上,都会给予政府乃至全社会以回报。更重要的是,小微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会提升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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