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淡出国际直接投资领域数十年的国有化风险再度现身——近日,阿根廷政府宣布将强行控股该国第一大石油企业雷普索尔-YPF公司,实现国家对石油资源的控制。
据悉,YPF公司第一大股东、西班牙雷普索尔公司目前拥有YPF公司57.43%的股份,阿根廷政府的强行收购无疑将令雷普索尔的股份丧失殆尽。对此,西班牙政府明确表示将采取“明确”且“有力”的措施对阿根廷予以报复。从更广泛的角度而言,阿根廷政府此次强制收购行为不只使雷普索尔公司遭遇十分惨重的损失,同时也向在阿投资的跨国公司敲响了国有化风险的警钟。
作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之一,国有化风险曾集中大面积出现于上个世纪60~70年代。按照《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权威定义,所谓国有化就是“由国家来改变或承担私人财产的管理和所有权”。
这里的“私人财产”不仅指国内私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也包括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全部或部分。而根据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2条的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
”,因此,一国政府对外资实行国有化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
相对于战争、利润转移等政治风险而言,国有化风险其实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风险。虽然要求东道国对国有化予以全部赔偿的呼声近年来与日俱升,但实际上东道国都奉行着适当补偿的原则,其最终补偿金额都大大低于市场价值,而且补偿时间有时长达30年甚至更久;不仅如此,不少国家补偿的手段还是政府的长期债券,其未来价值存在着更多的不确定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研究表明,资产超过
1亿美元的公司遭受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因此,大型子公司所承受的国有化压力和损失将更大。
当然,国有化又不是任何一国政府可以肆意妄为的举动。联合国《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而这一规定又主要通过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符合法律程序原则、不违反条约义务原则和不歧视原则等来达到对东道国政府国有化行为的有效约束。也正是如此,各国政府可以利用上述规定和原则来为本国企业对外投资防范和降低海外市场国有化的风险。
笔者认为,投资国政府应当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主要包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同时,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可签订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其中条约应重点对国有化方式、国有化条件以及国有化赔偿等作出明确规定。投资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冲抵国有化风险的保证。
目前,世界银行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同时,世界银行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投资国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并为跨国公司稀释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国际法上的保证。
除了投资国政府从经济外交的角度为企业海外投资构筑针对国有化风险的“防火墙”之外,由于与东道国政府和市场直接打交道的还是跨国公司,因此,国有化风险的控制更大程度上需要跨国企业自身的防范和化解。
笔者认为,在进入东道国投资和经营的实质性操作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功课”:
首先,投资主体当地化。即选择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将一部分国有化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
其次,投资经营本土化。即在原材料采购、产品的销售与东道国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在人力资源配置上主要以东道国为主,以此增大东道国政府国有化的机会成本。
第三,投资工具信贷化。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跨国公司常用的两种投资工具,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后者以银行信贷、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
第四,投资对象的分散化弹性化。即尽可能选择东道国的多个目标企业和市场进行投资,而一旦当地出现某一个产业的国有化风险,企业可以将一部分投资迅速转移到非国有化行业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