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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7 作者:第一财经日报社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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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的部署,20个省市区的公安机关近日展开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统一收网行动。短短4天内,北京、河北等20个省市区公安机关摧毁了一批犯罪网络,抓获1700余名犯罪嫌疑人。 在公安部门取得的丰硕成果背后,隐含着这样一个现实:公民个人信息被肆意侵犯的现象,已经是愈演愈烈。正如某个报道中所说的,“从无休止的垃圾短信到电信诈骗再到绑架等暴力犯罪,公民的个人信息被赤裸裸地暴露出来。”个人信息是公民私权利的一部分,个人信息的随意侵犯,也正是公民的私权利被严重侵犯。 新华社曾有报道如此形容个人信息被大量披露和滥用的情形:一位孕妇刚在街道有关部门登记,推销各种妇幼用品的电话便纷至沓来;一车主刚办理了新车入户,保险推销员便拜访到了家门口;一个人刚到电信部门申请了一部固定电话,房地产中介便打电话询问何时卖房子…… 很明显,这个报道所揭示的,不过是个人信息被侵犯现象的冰山一角。曾有调查显示,74%的公民有过信息被泄露的遭遇。不论74%这个数据是否精确,可以清晰表明的是,比例相当高的公民在个人信息问题上成为受害者——自己私权利的被侵犯,成就了一些人的不法收益。 如今的个人信息外泄,已不是简单的、偶发的泄露,而是围绕着个人信息形成了一个非法产业链。从个人信息的非法供应者(即泄露源头)到许许多多的个人信息中介平台,再到形形色色的个人信息收集者,一条完整的非法产业链在黑暗中运行。这条个人信息产业链的形成,也清楚地说明,各类个人信息的不断泄露,不是认知上的原因,而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公民个人信息成为非法牟利的工具。 更严重的是,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批量买卖和泄露,成为新型犯罪的根源,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黑恶犯罪合流,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因此,割断这样的非法产业链,势在必行。保护好应该保护的公民权利,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对于公民的应有承诺。 个人信息的泄露与倒卖,涉及的是违法的问题,当然要靠法律来解决。2011年新修订的刑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说,2011年的修法,解决了围绕个人信息泄露与倒卖无法可依的问题。 在法理的层面,新刑事诉讼法积极干预公民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问题,无疑是尊重每一个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利,也是私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的又一次完善。比之一般的行政性干预,法律的干预来得更有力度,也更具有生命力。不过,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存在问题,如条文还较为粗线条,可操作性还不够强。 同时,刑法针对犯罪行为产生震慑作用,而对于不够刑事犯罪处罚的行为,目前仍然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若是依靠民事执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则成本较高,且取证困难。要保护好公民的信息安全,在根本上,还是要解决基本法律缺位的问题,即争取早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前期研究已经进行了不短的年份,但该法的制定几乎处于停滞状态,这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一块短板。也就是说,加大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力度,紧迫性也越来越强。没有一部适用的法律,个人信息被严重盗用的乱象,就难以在根子上得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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