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上市需设可靠担保机制
2012-04-26   作者:熊锦秋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创业板退市制度即将于5月1日起实施。推出退市制度是完善市场优胜劣汰功能的必然要求,但是如果退市制度惩罚不到发行人或保荐人等利益群体,反而把板子打在投资者身上,这样的退市制度的责罚对象就可能出现偏差。为完善退市机制的配套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强化保荐人和承销商的担保责任。当前保荐人主要享受到签字权所带来的利益,承担的责任却很少。之前对保荐人违规最严厉的处罚,可能是去年证监会对胜景山河(002525,股吧)IPO的保荐人平安证券出具警示函,两名保荐代表人林辉和周凌云被撤销保代资格,但对于保荐人尤其是保荐机构的经济利益而言,这样的处罚根本没有伤到皮毛。
  要保留当前的保荐人制度,就必须让它发挥起码的作用,这需要改变保荐人只荐不保现状,强化保荐人的担保责任。4月初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推行存量发行制度,笔者建议,若推行存量发行制度,可以要求所有存量发行股份由保荐人和承销商来认购。
  承销商认购公司的存量发行股份,由于有一定限售期,这将逼迫其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来为发行人保荐,成为真正的一手托两家角色。为使这个措施更好落实,鉴于目前保荐人与承销商多为同一家,今后可以规定保荐人与承销商只能是同一家。实际上,我国台湾地区就有类似做法。台湾地区《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2012年02月20日修正)第64条规定:有价证券持有人公开招募(存量发行)者,应委托证券承销商包销,并于承销契约中订明保留承销股数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由证券承销商自行认购。A股市场可创造性借用这个做法,并将认购比例提高为100%,目的是为强化保荐人的责任。
  其次,强化发行人的担保责任。当前公司上市后,发行人享受的权利太多,承担的责任却很少,法律处罚不到位,纵容了造假行为。如果让造假企业简单退市,投资者损失就无从追讨。
  在目前信用环境下,要防止发行人造假上市圈钱后退市走人,发行人也必须为此提供信用担保。笔者建议,第一,企业要上市,大股东应将其持股托管在承销商处,以这些股份作为承诺不造假上市的担保。如果三年之内发现有造假上市等行为,大股东以这些抵押股份作为赔偿投资者的一个资金来源。第二,《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老股东存量发行转让所得资金可用于在二级市场回购股票,不如将其用途修改为“发行人因造假等而赔偿投资者的一个专项资金来源”。第三,《创业板上市规则》中专门有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而且建立有上市公司的募资托管制度,上市公司、保荐人、托管银行需要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此制度基础上,可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因造假等退市,这些剩余募集资金作为返还投资者的一个资金源。
  再次,强化投资者自我保护、自负其责意识。投资者应擦亮眼睛仔细鉴别。一旦投资,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各负其责,市场才能逐步走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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