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退市 还要赔钱
2012-04-26   作者:黄湘源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黄湘源

  古语云:学而后知不足。如果不是香港证监会4月22日公布了对洪良国际案件的最新处理决定,那么,也许我们还在为即将实施的创业板退市制度而欢欣鼓舞呢。
  然而,同香港证监会对两年前就被停牌的洪良国际案的穷追猛打相比,我们的市场监管者是否会有些羞愧?
  创业板的退市新规,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加大退市力度的作用,但我们迄今为止所追求的退市制度改革,充其量不过是解决了“该退则退”这样一个起码的问题。还是让我们来看看香港证监会的作为吧。
  洪良国际于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主板上市,2010年3月30日被香港证监会停牌。香港证监会指控洪良国际在招股说明书中存在重大虚假或误导性数据。有鉴于投资者可能基于这些虚假或误导数据而认购股份,香港证监会表示,假如指控成立,将会把洪良国际上市筹得的近10亿港元归还给那些在IPO时认购并仍持有洪良国际的投资者,以及那些在洪良国际上市后曾购入其股份的投资者。
  香港原来的退市标准和内地一样,也比较笼统,一般情况下都是上市公司自行对号入座,自愿申请退市。所以,香港和内地一样,一向就有“只要上市,就算成功”的说法。所以香港证监会这一次要求洪良国际归还其上市所募资金,是一个重大进步。
  反观内地股市,在此前的退市案例中,除了个别责任人触及刑律被追责外,退市的股票不是被借壳,就是转入三板继续交易。如果造假圈上个若干亿资金并不需承担退赔责任,那么,退市在某种意义上岂不成了大便宜?
  在笔者看来,退市当然有其优胜劣汰的作用,但这里面如果涉及欺诈,那么对于欺诈的责任就要追究到底,而靠欺诈造假圈得的钱也该还给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在香港证监会开始处置洪良国际的同一时间,新加坡交易所也宣布将5家连续亏损的公司剔除出上市公司名单,并要求他们退市时把剩余资金还给股东。他们也可以就其他解决方案,比如现金赔偿,同股东进行谈判。
  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的处置尽管并不顺利,去年8月初被高等法院否决。然而香港证监会还在努力,申请上诉。目前,该案已正式进入司法程序。根据法院的排期,聆讯将于今年6月展开。香港证监会选择在此之前宣布了对洪良国际上市保荐人兆丰资本的严厉处罚——撤销其保荐牌照,这在香港尚属首例。同时,兆丰资本被罚款4200万港元,这也是香港证监会有史以来最高的罚款金额。
  退市和追责,两手都要硬,香港证监会为我们做出了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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