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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句话并不适用于保荐人业务,如果保荐人为了拿钱,替客户捏造资料,或者对客户捏造的资料审查不严,投资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伤,保荐人就应该受到惩罚。 香港证监会就拿兆丰资本开了刀。香港证监会本月22日指责台资背景的民企洪良国际保荐人兆丰资本未能尽到责任,危害了投资大众的利益,决定对其罚款4200万元,并吊销其保荐人牌照,这是香港证监会有史以来最重的惩治。 香港成为国际知名的金融中心,不是没有道理的,在监管方面雷厉风行,敢于下重药,而且是对症下药。对保荐人下重手进行处罚,在笔者眼中就是对症下药。 保荐人是公司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各个环节的枢纽,在私人公司向公众公司转变中承担重要责任,清理公司不规范的行为,保证向公众提供真实信息,是其本该担负的责任。市场也为保荐人这种业务提供了丰厚报酬。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大陆共有56家券商保荐281家企业成功上市,承销与保荐费用合计达到132.37亿元,2010年更是高达170.3亿元。一个保荐人代表的签字费,抵得上普通工薪阶层辛苦工作好多年。 如此高的回报,对保荐业务自然要求极高,保荐一家上市公司往往需要几年时间,保荐人对保荐公司长期跟踪,自然应该知根知底,这种知根知底,应该是普通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难以企及的,如果完全由监管部门把关,其业务必须达到保荐人水准,就需要增加人手提高监管费用,这自然又需要纳税人付费,最简单可行的办法莫过于借助保荐人的专业能力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针对洪良国际事件,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表示,兆丰资本未能履行其作为保荐人的职责,令监管机构未能恰当地评估洪良是否适合上市。这其实就是将保荐人当做证监会行使责任的重要依据。理论上讲,保荐人从保荐业务中赚钱,应该更重视该业务,害怕失去该业务而丢掉饭碗,这也是保荐人可以借重的理论依据。 另一方面,保荐人从保荐业务获得丰厚报酬,也应当成为其保证服务质量的理由。保荐收入虽然由上市公司支付,但这部分费用其实取自投资者的认购款,可以理解为投资者为得到优质真实信息而支付的费用。如果保荐人保荐了一家不合格公司,仅仅是为了得到保荐费,其实质就是从投资者口袋中掏钱的盗窃行为。 从洪良国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香港证监会的行政效率。洪良国际2009年12月挂牌,但不到三个月即爆出账目有问题,被证监会勒令停牌,集资所得9.97亿元资产也被冻结。2005年1月,当时欧亚农业因为造假上市及夸大资产等违规行为最终被除牌,由于工商东亚融资未有以“勤勉尽责态度”履行上市保荐人职务,被香港证监会罚款3000万元。 香港上市门槛不高,但是上市公司质量却没有因此而降低,正是因为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才吸引全球金融机构在此地落户,为全球各地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截至2011年年底,香港上市公司总市值为17.45万亿港元(主板)及846亿港元(创业板),拥有1326家主板上市公司及170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而香港证监会本身规模并不大,依靠中介机构特别是保荐人的作用,做到四两拨千斤,是香港证监会可值得借鉴的经验。 中国大陆证券监管部门也逐渐重视保荐人的监管作用,例如,胜景山河上市项目中,因尽职调查工作不完善,向保荐机构平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撤销林辉、周凌云保荐代表人资格。此外,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刘旭阳、廉彦在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专利权利状态与事实不符,证监会对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刘旭阳、廉彦予以警示。但这种处罚力度,与香港相比,差得太远。不仅如此,很多震惊一时的上市造假案保荐人甚至未受到牵连,例如绿大地等。尽管只隔了一条深圳河,但香港和内地金融监管水平,显然还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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