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现场查封权并不过分
2012-04-25   作者:毛忠斌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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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赋予城管部门现场查封权。这一现场查封权,引来不少批评。但笔者认为,人们对现场查封权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度解读。
  首先,第十三条的具体规定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自来水、电力企业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并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措施制止违法建设。可以看出,现场查封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场执法,而是第一步以书面通知自来水、电力企业断水、断电,有书面通知至少有底可查,而非“暗箱操作”,可谓正规;而之后的查封和强制拆除,根据第十四条,得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其次,草案第二条就规定了违法建设的概念和相应的具体情形,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等条款来说明,换言之,也就是城管在判断具体建设是否违法建设,要依此来下结论。第二十五条规定,城管在查处违建的过程中,如果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要依法赔偿。对于城管的执法程序,草案也有具体的规定。
  总之,根据草案的规定,城管的权力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即使是现场查封,也有一定的程序要走。所以,作为违建主要查处者的城管,赋予其一定的现场执法权并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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