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一大特点是赋予城管部门现场查封权。草案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城管,无论它如何被指责,但在事实上,它已经成为一个职能繁多、权力很大、在城市管理上为各地政府所倚重的部门。在这样的背景下,广州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不免遭到民众的质疑。人们担心,如若赋予城管查封权,所谓“综合利用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让在建的违法建设无法正常施工,建成后的违法建设也无法正常使用”,这一过程中,城管日后是否减省程序,直接采用停水、停电、停气手段?“最后的手段”可能会成为最先的手段和惯用的手段,甚至成为唯一的手段。 这样的担忧并非多余。《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赋予城管的权力只是扣押的权力,这种权力只限于登记保存,但很多地方的城管都在没收财物,而且根本不向法院申请执行。整治违法建筑,能否以时间的迅速代替程序的合法? 权力行使是否以公共利益为准绳,权力行使是否以法律规范以依据?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时刻保持这样的追问和内心的拷问,也许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整治违法违章建筑,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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