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中央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这个暂行办法将“机场建设费”纳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范畴,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这种收费管理更加规范化,似乎洗脱了之前“机场建设费涉嫌行政侵权”的嫌疑。但是,换了个马甲的机场建设费,改变不了其不合理的本质。 第一,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不公平。从法律性质上,“民航发展基金”是一种政府性基金,即指相关部门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在1992年的时候,温州自强机场之所以征收“机场建设费”,是因为当时该机场是自筹资金,且建设经费不足。如今,各大机场已经建成,且都已成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在这种情况下,以带有明显公益色彩的“民航发展基金”来补贴商业性质的机场,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条件已经不具备。一般情况下,政府性基金只有在政府财力不足时采用,是一种临时性的筹资措施,而在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和完善以后,就必须加以限制或取消。可自1994年启动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开始步入快速增长通道。2002年突破2万亿,到2011年,我国财政收入超过了10万亿元,20年间增长了近30倍。与火车站、汽车站等类似,机场也算是一种公共基础性设施,在国家财政收入超常增长的情况下,征收所谓“民航发展基金”的条件其实已经不再具备。 第三,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程序不合理。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非盈利性、补偿性相比,政府性基金由完全是政府凭借行政权力的一种强制无偿征收,这与特定目的的税收具有相同性质,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准税收”。根据我国《立法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民航发展基金”不但没有获得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认可,也不是由国院务制定,而只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来制定,其程序应该说也并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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