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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3 作者:吴博(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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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保持了较高的盈利增长,这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内在活力,也反映了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在整个经济资源配置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合理的利润增长,不仅有利于银行自身吸收损失、控制风险,也有利于保持我国经济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其一,有利于银行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2004年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要求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目前我国首批主要的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和招商银行)正在进行新协议达标的后续评估工作。而2010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巴塞尔协议III”,则对银行监管资本的数量和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2011年4月,我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提出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比率四大监管工具,而且从监管标准的严格程度和过渡期上都等于或者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 根据这一新监管标准,我国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原则上2013年底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5%,总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11.5%;非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原则上2016年底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7.5%,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10.5%。 截至2011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2.7%,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2%,总体满足监管要求。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的业务增长和规模扩张较快导致资本消耗巨大,新监管标准仍会对我国银行的资本金管理提出较为严峻的考验。 未来我国将同步实施巴塞尔协议II和III,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的业务扩张普遍面临越来越紧的资本金约束,而通过内部的利润留存来直接补充资本金,是银行内源性融资的主要渠道。因而对商业银行自身而言,合理的利润增长是吸收损失、抵补风险的重要基础,也是满足监管要求、保持较高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前提条件之一。 其二,有利于银行计提充足的贷款损失拨备。 银监会的新监管标准确立了以下两个与贷款损失准备相关的监管标准,并以孰高原则执行。一是拨备覆盖率,也即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的比例,监管要求不低于150%。二是贷款拨备率,又称拨贷比,也即贷款损失准备占总贷款的比例,监管要求不低于2.5%。其中后者是银监会在巴塞尔协议III之外自行提出的监管标准,其特点是不论贷款资产的质量如何,仅根据总贷款规模的一定比例计提损失拨备。 我国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连年持续上升,2011年第四季度达到278%,远远超过150%的监管要求,而不低于2.5%的拨贷比则对大多数银行构成了较大的压力。未来商业银行要满足拨贷比的监管标准,无疑要面对更高的拨备计提要求,这将构成银行新的监管成本,并约束银行贷款发放的绝对规模。因而较高的利润增长,有利于商业银行不断提高贷款损失拨备的计提比例,更好地防范贷款风险损失。 其三,有利于我国防范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间接融资比例高达78%左右,商业银行仍是为我国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支持的最重要渠道。截至2011年第三季度,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达到113万亿元,银行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体。可以说商业银行是我国经济运行的大动脉,银行风险如果控制不当也更容易造成广泛的社会经济影响、蔓延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 因而商业银行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有效地吸收损失和补偿风险,从而实现稳健经营、支持业务拓展,不仅是各类企业融资的重要保障,而且也是保持我国经济金融体系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所在。 放眼全球,当前美国正在从次贷危机中缓慢恢复,欧元区深陷债务危机泥潭难以自拔,新兴经济体发展增速普遍下降,我国经济正在实现软着陆、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处于关键时期。在如此复杂的内外部经济金融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一方面面临着多方面较为突出的风险挑战,另一方面保持了较为可观的业务发展速度和盈利增长水平。 商业银行只有主动适应监管要求,保持业务稳健拓展、利润合理增长,这些面临的风险才能在发展中得到有效化解,更好地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平稳增长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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