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公共事故应从严问责
2012-04-20   作者:雷泓霈  来源:证券时报
 
  近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河北、江西、浙江一些不法厂商使用重金属铬超标的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来生产药用胶囊事件。对于这种监管失察,有人提出,“让渎职失职的官员受到应有的问责,才有可能促使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主动发力”。对此,笔者非常赞赏。
  食品药品事关群众的生命、健康,是生存、生活的底线,也是“有尊严的发展”必备基础。可这些年,这些领域屡屡出现公共事故,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公信力已受到了严重怀疑。食品药品公共危机这些年不断再现,除了非常严重的“三鹿奶粉危机”,有关部门和领导受到了严肃处理,其他地方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涉及到“严肃处理”的,几乎就没有。不仅没有,有的连一般的行政处罚都没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多不了了之。明显构成了监管渎职、监管失察,却不痛不痒,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监管部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怎么能得到激活呢?因此,必须让食品药品行业监管引入重罚和问责机制。
  第一,这样做是对群众安全期望的最起码的满足和响应。在各种食品药品危机中,最无辜的是群众,他们没有处罚权,只能仰仗职能部门来积极作为。这是群众最起码的信赖和信任。相关职能部门不能躲躲闪闪、含糊其辞、避实击虚、推皮球。这个最底线、最起码的要求,不能不满足。
  第二,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积极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既然规定有了明确、严厉的问责措施,就应该让这种公共意志和公共效应积极亮剑,因为只有严厉落实了,制度公信力和制裁力才能喷薄而出,只有制度带上了“高压电”,处罚威慑力才能让人胆怯。也只有有了这种处罚威胁、问责威慑,相关人士漫不经心的监管疲软、慵懒的监管态度,才能得到真正纠偏!
  第三,更是对“监管后来者”提出的严厉警告。监管者不是“大老爷”,而是“人民公仆”。你当不好这个“人民公仆”,就应该受到咎由自取的处罚。不管是谁,任何人没有这种特权,任何人不能豁免。只要出现了食品药品公共事故,必须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让“监管后来者”不敢懈怠。
  第四,培育“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新的监管文化。任何监管习惯都是在问责中培养的,对生命和健康的敬畏感也是在处罚中提升的。只要严厉问责,注重从监管文化上努力改进和提升,监管力量才能逐渐健壮起来,群众期待的食品药品环境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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