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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9 作者:张田勘(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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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胶囊”出现后,被曝光的吉林“辉南天宇”药业辩称,2005版的《中国药典》没有要求检测明胶中的铬等重金属含量,只在2010版的《中国药典》添加了铬的检测标准,因此,此前即使含有铬也不是违法。 虽然2005版的《中国药典》没有规定对铬的检测,但是国家发改委也发布了《药用明胶国家标准》(QB2354-2005),其中明确规定了皮制和骨制药用明胶的铬含量都应小于2.0mg/kg。相关企业必须遵守《药用明胶国家标准》,这是毋庸置疑的。 同时,2005年卫生部也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明确禁止将制革厂经过鞣质的蓝矾皮加工的明胶用于食品加工。但这一规范贯彻执行的又怎样呢? 这样的违规行为竟然持续了很多年,只能说是生产企业有规不依,对生产标准置若罔闻;而监管部门也是睁只眼闭只眼,从而让毒胶囊大行其道。 面对曝光,企业百般狡辩只能说他们是道德贫血,但那些出台这些“标准”“规范”的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的部门,此刻又在哪里,难道不应对此道歉,并给出合理解释吗?不应有人为失职渎职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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