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了“马甲”的机场建设费仍然不合理法
2012-04-19   作者:魏文彪  来源:经济参考报
 

 
  魏文彪

  据“中新网”报道,从4月1日起,我国废止机场建设费,改征民航发展基金,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4月17日上午,财政部发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其实,乘客购买飞机票已经为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务付费,包括为其租用机场机位及其他成本支付费用。在这种情形下,另向乘客收取所谓机场建设费,相当于顾客在饭店消费除支付菜金外,还需要替饭店向房东缴纳房租费。照机场建设费这样的收法,铁路旅客是否也需要在票款之外另外支付“火车站建设费”?而公交乘客在购票乘车的同时,则要支付“公交车站建设费”?
  正如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指出的,机场建设费原本就属于缺乏法律依据的乱收费。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所以是否收取机场建设费以及如何收取,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确定。此外,机场建设费自征收以来到底收了多少钱,其中究竟有多少确实是被用于机场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从来没有公开过,也是一笔巨大的糊涂账。而且,像机场建设费这样关涉到民众利益的公共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按说都应进行听证,但机场建设费自1992年开征以来,从未履行过这个程序。
  换过一个角度说,当前飞机场绝大多数是由各地政府投资建设,而航空作为一种利民利国的公共事业,其建设资金应该主要来自财政资金,乘客作为纳税人已经缴纳了税款,再向他们收取机场建设费,无异于是二次征税。当然,政府在投资建设机场后可以通过收费逐步收回建设资金以及收取机场维护费用,但是收取对象应该是通过租用机场机位获得利益的航空公司,而不应该是广大乘客。即便是民营资金投资建设的民用机场,其建设与维护机场所需资金也应当通过向航空公司收取解决,而绝没有理由通过行政收费方式将其转嫁到广大乘客头上。
  因此笔者以为,尽管有关部门废止机场建设费改征民航发展基金,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强对于机场建设费的使用与管理,但换一件“马甲”继续收费,并不能起到纠正的作用,从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正如有论者一针见血指出的,向乘客收取机场建设费属于行政垄断下的垄断性企业行为,是行政机关设立行政性公司、权力与利益变相结合的结果。所以,唯有破除包括民航在内各领域的行政垄断,从制度上遏制政府部门谋取部门利益的能力,包括机场建设费在内各种缺乏合法合理性的收费才可能彻底“消失”,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才可能真正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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