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是被惯出的怪胎
2012-04-19   作者:马广志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天山网》报道,“您好,您今天所订包厢的最低消费是888元”,“您好,这里的最低消费是188元,您还差2元,要不您买包纸巾?”这种经历许多消费者都遇到过,作为餐饮行业普遍存在的一项“潜规则”,“最低消费”是否合理?
  作为短缺经济时代的产物,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曾是全国许多服务行业的一种普遍现象,它之所以能大范围地存在,一是因为短缺经济条件下饮食服务网点发展不够充分,二是缘于公款消费的支撑。那么,为何在同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最低消费”还能存在?关键在于它能够给商家带来大量的非合理利润。
  今天,消费者的主权已得到充分尊重,无论从哪方面讲,都不允许“最低消费”继续在社会上“徘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哪家商场或服务场所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更让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权无从谈起,这就是违法。
  撇开法律,即使按常理推论,“最低消费”也是见不得阳光的怪胎。从某个角度讲,甚至可以将其视为是一种歧视消费和剥夺消费的行为。“最低消费”的出现是市场经济不健全的表现,它的存在严重妨碍了公民的正常消费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取消“最低消费”不但对消费者有利,对是对经营者负责,可以为同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因此笔者认为,“最低消费”看似是市场行为,实质为“霸王条款”。笔者希望,全国各地都能迅速行动起来,共同向各行各业的“最低消费”规则挑战,把“最低消费”这个幽灵赶走,还消费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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