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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9 作者:尹卫国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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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在京召开的中国食品安全责任险高层研讨会传来信息,我国2008年推出的“食品安全责任险”至今三年多乏人问津,投保率不足10%,主要为进出口生产商,其中餐饮企业投保不到2%,北京市场尚无签出一单。 “食品安全责任险”囊括所有食品生产、供应商,餐饮业因餐馆过失导致顾客食物中毒、摔伤、烫伤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可赔50万元。这是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一条市场途径,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今天应该受到欢迎,但为何不受待见?据专家分析,主要原因是企业缺乏风险意识,加上缴费率较高,企业无积极性。 但笔者以为,关键是“食品险”属于企业“自选动作”,缺乏法律强制性,许多食品生产、供应商心存侥幸,自己不会出现大的事故,即使有小的失误,给消费者赔点钱就了事,没必要将大把银子白送给保险公司。另常见情形是,我国出现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企业破产,最终埋单的还是政府,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受害者住院费用及经济赔偿全由政府支付,这也影响到企业的风险责任。 当下,食品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率极高的社会问题,我国正面临食品监管难、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多事之秋”,此种背景下,参照“交强险”做法,依法推行“食强险”很有必要。一方面能增强企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化解消费者索赔难,同时也是市场化处理解决食品经济责任赔偿的有效途径。据了解,许多发达国家早就推行“食强险”,我国台湾把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专门写进《食品卫生管理法》。 借鉴他山之石。笔者建议将“食品安全险”列入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食强险”入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食强险”应本着公平、合理、适用、普惠原则,体现出四个方面的立法善意,第一,企业保费不能过高,现有“食品安全险”要求按照营业额1‰或赔偿金额的1%投保,企业要被“吃掉”不少利润,保险公司赚得过多,不尽合理,应适当降低。第二,保险公司要简化消费者索赔程序与手续。第三,要立法防止餐饮业通过涨价或乱收费把保费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第四,要通过经济手段鼓励企业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调动其投保积极性。比如当投保周期一年结束后,企业如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可适当返还部分保费,或降低第二年的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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