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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9 作者:谢丹阳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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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布温州为金融改革试点,深圳亦不甘落后,宣布出台创新金融政策。媒体、财经评论员及专家在表示支持的同时,也指出了应当注意的一些风险。这里我想强调两点:一、局部地区金融政策上的变动可能震动全局;二、放松金融管制的同时需加强监管力度。 其实,中国面临的金融改革难题并非中国所特有,中国的试点应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教训,避免走弯路。 就拿高利贷问题而言,美国建国初期各州都有自己的高利贷法案,限定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虽说各州不尽相同,但最高利率都不超过8%。很自然地,中小企业和个人发现很难取得银行贷款,只有求助那些监管外的“地下钱庄”。这些“地下钱庄”有时收取超过100%的年利率。 20世纪70年代,美国通货膨胀加剧,原有的最高贷款利率明显无以为继,各州纷纷修改法例。全国性银行在跨州放贷及发放信用卡时以哪个州的高利贷法为基准于是成为问题。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以银行所在州的最高贷款利率为准绳。这被认为是20世纪影响最深远的法例判决之一。两年后,南达科他州为了吸引全国性银行(比如花旗)的信用卡业务,迅速取消了本州最高贷款利率限制。这一局部地区政策上的变化竟然导致了多家全国性银行将信用卡业务搬迁到南达科他州和特拉华州(步南达科他州后尘的另一州)。所有其他州的高利贷法名存实亡。换句话说,由于金融机构运作便于迁移,局部地区金融政策上的变动可能震动全局。 再以存款利率上限为例,1980年代初,两大压力迫使美国放弃银行存款利率上限(Regulation
Q)。第一,通货膨胀加剧,存款者纷纷将资金从银行抽出转投一些金融创新产品,比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该类基金收集这些资金后购入商业票据因此可以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上限的回报。第二,资金流向其他没有存款利率上限的国家。一旦存款利率上限被放弃,金融机构为了抢得资金纷纷上调存款利率,那些通常专注于房贷业务的储蓄贷款机构(Savingsand
Loans)也不得不这么做。可是,这些机构放出的是长期房贷,而资金来源却是短期存款。一旦短期存款利率上升到高水位,以往的长期贷款则面临损失。 于是乎,美国政府推出所谓“政策上的倾斜”,比如允许这些机构不必立刻确认贷款损失而可以将此损失在十年内分摊。这些金融管制上的放松(financial
deregulation)并没有配以金融监管(financial
supervision)上的加强。结果,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房地产泡沫破灭时,这些储蓄贷款机构录得巨幅损失,其中不乏有这些机构与房地产商及房产估值机构相勾结而洗劫存户资产的例子。最后,联邦政府动用纳税人2000多亿美元去填补这一金融黑洞。这一教训中国一定要铭记。 我这里想说的并不是政策上不应该“倾斜”,比如,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适度放宽是理所当然的。但与此同时,法治建设一定要到位。监管单位要预先设想这些新政策可能带来哪些投机行为及其后果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非现场和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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