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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7 作者:潘晟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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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近日曝光,在浙江省新昌县,一些药用胶囊生产厂从河北、江西等地购买用工业皮革下脚料加工的工业明胶,代替食用明胶作为原料生产药用胶囊,并将这些胶囊卖到了药企。而根据央视记者调查,包括长春海外制药、修正药业、通化金马药业等九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13种药品铬超标,涉及药物中不乏常用药。 药品安全事关百姓的身家性命,但近几年来,该领域发生的一系列安全问题,却一再触及百姓紧绷的神经:从过期药、回收药再度进入流通环节,到如今工业原料堂而皇之地成为药品生产的重要辅料。难怪有网友感叹:“健康时,我们的吃喝不安全。生病了,我们的药物也不安全。那我们的安全,究竟哪里去了呢?” 应该说,中央对于药品质量安全一直保持高度重视。近几年来,针对药价虚高、假药频现等问题,有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集中整治行动。而国务院在今年1月份发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要求,医药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监管的原则,落实药品安全责任,确保药品质量,降低药品安全风险,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遗憾的是,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相关安全问题却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笔者看来,造成药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关键原因,还在于相关领域的监管严重缺位。一方面,从监管制度看,我国的药品监管过于依赖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的行政化手段,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基本沿用了行政处罚法的框架,没有建立起适用于市场化运作下的风险管理制度,诸如风险预警、信息披露等重要内容,都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特别是在最容易发生问题的药品流通环节,即过程监管方面异常薄弱,甚至可以说存在真空地带。以此次被曝光的问题胶囊为例,理论上只要有关部门在任何一个交易环节进行严格检查,这种问题胶囊都将无所遁形。但事实上,无论是在工业明胶进入胶囊生产企业,还是药厂采购此类胶囊生产药物等环节,所谓的检测程序都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虽然与食品安全监管“九龙治水”不同,药品安全监管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龙治水”同样难逃多头管理的尴尬。虽然《药品管理法》在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行为方面用墨颇多,但无论是对于上游原料企业,还是下游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都缺乏实质性的规定,这使得药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遇到很大阻力。特别是对于一些没有固定生产场所的不法分子,药监部门往往需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才能取得一定成效。执法过程的备受桎梏,也进一步加剧了有关部门宁愿采取事后追惩的方式进行监管。但作为事关百姓性命的药品安全,等到出问题之后再亡羊补牢,无疑为时已晚。 因此,笔者希望,有关部门一方面能够完善药品监管制度,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距上一次修订已经超过10年,在某些领域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未来应该进一步强调监管关口前移,从事后追惩向风险预防转型。另一方面,应该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让各环节既权责明确,又能有效衔接,同时还要强化问责制度,防止职能部门不作为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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