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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作者:鲍显铭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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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金融中心的形成与发展,与日本政府加强金融监管是紧密相关的。 上世纪90年代日本地产泡沫与股市泡沫(即“平成泡沫”)同时破灭,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沉重打击,东京金融中心也进入了漫长的衰退期。为了建立起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体系并恢复金融机构的市场信誉,日本政府对金融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首先是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将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大藏省(现财务省)的金融监督检查职能独立出来,组建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日本金融厅,全面负责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1998年正式成立的金融监督厅,在总理府直接管辖下,负责对大多数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2000年,将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权由地方政府上收至中央政府,交由金融厅负责,将原属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权、企业财务制度检查等职能转移至金融厅,大藏省仅保留与金融厅一起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联合监管权,以及参与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的制度性决策。至此,日本的金融监管权再一次高度集中,金融厅成为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一个以金融厅为核心、由央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等受托监管的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得以形成,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就此宣告终结。 2006年日本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被称为日本金融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它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彻底修改了《证券交易法》,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同时,为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最大限度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法的规制对象,构筑了从销售、劝诱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规制和行为规制的基本框架。为保护投资者,它将过去的纵向行业监管的模式,改变为横向金融监管模式。其主要内容可以用“四个化”来概况:即适用对象和业务范围的“横贯化”、规制内容的“灵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严格化”。 日本金融监管的中长期政策目标是“强化市场”。包括以确保市场在公平、透明的前提下,提供多样的运用资金和筹集资金的机会;通过修订银行、证券和保险间的防火墙监管;经常性地调整监管方式创建更好的监管环境等。同时,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尽早确定优先议题并制定相应对策,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由此可见,今后日本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将会更加注重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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