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减税建议面临三大尴尬
2012-04-16   作者:董少鹏  来源:证券日报
 
  近一段时间,有关减免上市公司红利个税的呼声较高,但是否可行,需要认真考量。并且,由此可能引发的股市税收改革问题面临更多的尴尬。
  主张免除红利个税者认为,该税种有重复征收之嫌。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并不恰当。按照现在的税制,上市公司的“企业股东”拿到现金红利之后,这部分收入继续在企业流转环节运转,继续发挥着投资的作用。所以,对“企业股东”免征红利所得税。而个人股东拿到现金红利之后,这部分收入进入了个人收入和消费环节,是不一样的。目前,公募投资基金作为特殊投资人,参照个人股东的管理办法,要交红利所得税。如果个人股东免征此税,公募投资基金也要参照免征,会引发新的纠葛。所以,减免个人红利税缺乏税理依据,所谓“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缴纳的税款就越多,投资者的市值损失也就越多”的说法存在偏颇。
  之所以有完全免除红利个税的建议,与2005年6月国家决定对个人投资者红利所得暂减半计税有关。但当时的情况与现在不同:当时减半是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支持政策推出的,今天不存在这样的政策背景。这是股市税改面对的第一个尴尬。
  第二个尴尬是,有人以“近十年股民缴纳5388.91亿元的印花税,而同期上市公司累计分红仅7500亿元”为由,建议进一步降低印花税。但是,这里又有一个重要问题被忽略了——尽管降低股票交易税赋在全球已是趋势,但由于我国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印花税部分承担着利得税的功能,减免印花税缺乏税制框架支持。
  从历史来看,我国股市当初的税收设计有抑制投机的考虑。早在1993年时,就曾针对征收资本利得税问题展开过争论。股市创立初期需要凝聚人气,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符合这一政策目标。在暂不征收利得税的同时,主要把印花税作为收入调节和市场调节的手段,印花税部分承担着利得税的作用。
  第三个尴尬是资本利得如何征税。
  目前我国对股票买卖所得暂不征收个税,但笔者认为,2009年12月31日发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客观上开启了局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闸门。做出该决定的理由是:被列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按照该规定,限售股一旦限售期届满出让,都要交税。这样造成的结果是,限售股持有者多数会选择及时抛售股票,之后再从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则可以享受与普通流通股一样的免个税待遇。
  笔者认为,把个人投资者发起设立时投入的资本和新股发行时投入的资本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理由并不充分。
  以上三个尴尬,归结到一点就是,围绕资本市场的税收制度需要从整体上加以完善。事实上,无论红利税还是股票出让所得税,都应当汇总后征税,才是公平合理的。否则,亏损不免税、投资不抵扣,问题就会比较多。
  现在,上市公司红利个税也是单笔征收的。如果纳入个人全年收入课税,问题就比较简单,也公平。从税收框架设计来说,当然要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支持个人从事投资活动,减免税赋是十分必要的。不过从客观条件来看,现在还难以形成汇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框架,对现有税种的征收尺度进行调整相对困难。
  从目前阶段来看,为了扶持股市发展,如果一定要做红利税的文章,最大的可能是以“暂不征收”名义,而不是撤销该税种,待新的税收架构建起来之后,才能决定这个税种要不要保留。
  所谓中国股市税赋重的说法,其实缺乏具体数据支持。比较要从两方面看,一个是绝对值,即到底产生多少交易成本;二是交易成本与收益、交易额的比值。美国股市的交易印花税很低——万分之零点五,但这里的印花税只是一种书证税,它还有利得税、红利税。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印花税问题,而是要看整体税收组合。目前我国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承担着一部分的利得税的功能。两者不可简单对比。
  我们股市的个人投资者交纳税赋占交易额的比重,事实上和各个国家来比也不是高得出奇。现在有减税的动议,无非是希望多一点刺激人气的手段。但完善税制要立体作战,不能单打一。当初对个人投资者免利得税,为的是让更多的企业上市,让更多的股民享受实惠。但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个人投资者结构也发生变化,出现一些机构化的散户,需要税制调整。资本利得税虽然听起来吓人,但还是要逐步完善,将其纳入个人年度收入统一课税是最终方向,单笔征税既不科学也不公平。所以,股市税收问题是个系统性工程,目前阶段无论是印花税还是红利税的调整,都只能是微调,是“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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