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低工资制度的阶段性特征与对策
2012-04-13   作者:郭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来源:光明日报
 

  “由于人口众多等因素,中国早晚要走出廉价劳动力时代,但不会走出劳动密集型时代,这就存在一个两难的问题——工资过高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工资太低则与对个人价值尊崇这一发展方向相违,而找到两者平衡点堪称一个‘可比肩诺贝尔奖水平的难题’。”——斯德哥尔摩大学鲍威尔教授

  转轨期低工资制度的主要特征

  其一,总体的低工资与局部不合理的高工资并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工收入有了显著提高。从名义工资来看,我国职工平均工资1978年为615元,2010年则达到36539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这一时期我国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了883%。然而,我国职工工资总体上仍属于低工资范畴,其中有两种低工资状况尤其值得关注:
  一是在最低工资标准边缘徘徊的低工资。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将职工工资标准锁定在最低工资标准或其上方附近,其实质是剥夺了相当一部分职工本应获得更高收入的权益;也有些私营企业通过种种方式将职工工资压低到最低工资标准之下。有调查表明,人力资本较低的农民工工资往往难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服务行业、私营企业、小企业中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较差。
  二是由二元劳动力市场导致的同工不同酬的低工资。比如,在同一单位干同样工作,“编制外人员”与“编制内人员”的收入可能相差数倍。
  与此同时,我国金融等垄断性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住房、工资外收入等方面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则更大。
  其二,低工资与教育、医疗特别是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高支出并存。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相继推出了教育、医疗和住房制度改革等重大举措。在较长时期内,教育改革中的某些举措蜕变为大学高收费和中小学乱收费;医疗改革中的某些举措蜕变为“看病贵”;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某些举措蜕变为城镇广大中低收入群体难以承受的高房价。
  其三,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近20年来,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持续急剧扩大。1978年,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约在0.16-0.17之间。现在已高达0.561,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此外,我国居民的财产差距又明显超过收入差距。

  转轨期低工资制度的成因

  一是劳动生产率较低,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发生根本性转变。1979-2010年,我国经济年均增速为9.9%,是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速的3倍多。1978-2009年,我国劳动生产率提高858.8%,年均增长7.6%,但劳动生产率仍较为低下。长期以来,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观念在我国普遍存在,“高积累、低消费”的传统做法在我国经济建设实践中并没有太大改变,经济增长中消费需求的拉动作用不足,第一、三产业的带动作用不足,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的作用不足。许多产业和企业都集中在价值链的低端(即“微笑曲线” 的中间环节),经济发展方式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
  二是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且日益显性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经济体制下大量的“隐性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据笔者研究,2002年,我国城镇真实失业率约为9%,属于国际划分标准中的失业问题严峻型。尽管我国有的地区在短期内也出现过“民工荒”,但其主要是工资过低或劳动力结构供求不平衡所致,我国劳动力总量明显供过于求的基本格局至今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十二五”时期,我国城镇每年需安排就业的劳动力约为2500万人,岗位缺口约在1300万以上;每年还需转移农业劳动力800万-900万人,就业总体形势依然较为严峻。
  三是利润、税收、资本积累侵蚀工资,劳动报酬占比过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呈持续下降态势。1995-2007年,从收入法核算的国内生产总值来看,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从51.4%持续降至39.7%,资本所得(固定资产折旧加营业盈余)占比则从36.3%持续升至46.1%,政府生产税净额占比也从12.3%增至14.2%。
  四是某些资源类产品价格过低。有学者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利润率高的行业,大多数或者是资源垄断性行业,或者是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行业。这些行业的回报率较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其许多利益是在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获得的。
  五是个人收入分配体制与机制尚不够完善。从宏观来看,一是国家对某些垄断性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缺乏有效的调节手段;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不完善。近些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速为10%左右,财政收入年均增速为20%左右,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许多职工的实际工资却不升反降(名义工资的增长速度远低于物价上涨速度)。而不少国企高管(特别是某些垄断性行业的国企高管)滥用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自定高额薪酬,同时又压低一般员工工资。

  低工资制度的二重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的低工资制度具有二重作用。
  首先,我国低工资制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明显提高了积累率,促进了经济长期较快发展。1953-1978年,我国积累率年均为31.1%;1979-2010年,我国积累率年均为42.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我国若实行较高的工资制度,则较高的积累率和经济增长速度是不可能的。
  其次是有利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和民间投资,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外商直接投资和民间投资的根本动机是追逐高利润率,而低工资制度则是其实现高利润率的重要手段。
  当然,我国低工资制度也有不容忽视的消极作用。
  一是严重挤压了消费特别是居民消费,不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我国消费率不断创出新低,已由1978年的62.1%降至2009年的48%,明显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二是在较长时间内助长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在劳动力成本和其他生产要素价格被严重压低的情况下,从微观经济到宏观经济都易于忽视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和名牌战略,易于走高投入、低产出、低效益、高污染的道路,从而形成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

  改革与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奋斗目标,低工资制度还不能迅速退出我国历史舞台。然而,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对我国现行低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在总量上,应显著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使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在结构上,应本着保底、提低、扩中、调高的原则,使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收入比例较为适当,尽快扭转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从长远来看,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顺应广大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我国应在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最终甩掉低工资制度的帽子,逐步向中、高工资制度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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