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也属违法?近日,浙江嘉兴发生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状告交管部门的闯黄灯司机败诉。 据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监测,该案在网上引发了热议,唱着“红灯停、黄灯慢、绿灯行”长大的网友纷纷发帖询问:“闯黄灯到底违不违法?会被电子眼拍吗?”某城市的交管部门则对此表态称,闯黄灯违法,但却同时又表示“电子眼目前对闯黄灯的车辆一般不拍摄”。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如果遇绿灯变黄灯,前车突然紧急刹车,可能会造成大的交通问题。 究竟该“黄灯慢”还是“黄灯停”?笔者为此特别查询《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版),其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信号灯的具体通行指引,但对黄灯亮时机动车何种情况下禁止通行没有明确规定,依据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则可为之”的原则,可理解为“黄灯亮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实际上这一理解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共识。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运输署规定,当黄色灯号亮着时,司机应停车,但同时强调“除非其车辆过于接近路口或行人过路处,以至突然停车可能会引起交通意外”。注意这里“过于接近路口”的提法,已间接认同在香港闯黄灯行为合法,同时这一规定也较好地解答了前述网友的疑问。 再回到浙江闯黄灯司机败诉的案例,似有判决不当之嫌疑。因为道路交通法规其设计初衷是为了确保道路安全,如果可以证实“黄灯停”的行为比“黄灯慢”更容易引起交通意外,有关部门就必须回到立法原意上进行司法解释,以正视听。而前述某城市的交管部门的暧昧解释则有留下选择性执法空间的嫌疑。此外应该看到,交通信号灯的设计既是为维护通行秩序,在城市道路负荷不断加大的现实情况下,更被赋予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功能,尤其是在堵车严重的都市。 显而易见,“黄灯慢”相比“黄灯停”,路口的通行效率更高,而后者比前者更容易加大城市道路负荷。值得借鉴的是,香港的路口信号灯有一种“红黄色灯同时亮”的情况,一般处于信号灯红变绿的转换过程中,此时司机不应开车,但须准备在绿灯亮着时,在安全的情况下快速开车驶过路口或行人过路线。此种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 事实上,“红灯停、黄灯慢、绿灯行”多年前就被编进了童谣,也早已成了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常识。而推行“黄灯停”违背公众认知,全社会或将付出较高的学习成本,同时该规则亦不适应当前城市道路通行的客观现状。 (作者系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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