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04-11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
|
|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同时在申请强拆的材料审查方面作出了更严的设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法院的审查功能,有利于统一规范法院对政府单方作出的拆迁决定进行法律判断,并确保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 新“拆迁条例”规定政府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强制拆除房屋由“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被誉为立法亮点之一,将有助于解决暴力拆迁问题。 虽说“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是一种进步,改变了过去拆迁中“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的不公局面。但司法强拆的公正实施必须以相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前提。 要根本遏制暴力拆迁,“裁执分离”固然必不可少,但“裁执分离”行之有效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法院必须有独立性,依法裁判不受外部干扰;二是在诉讼期间必须停止强拆。但更重要的依然是抑制政府与官员权力,打破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同盟。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是司法能否守护住拆迁中的公平,进而遏制暴力强拆。否则,“裁执分离”的强制拆迁不仅不能像人们期望的那样有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还有可能破坏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
|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