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升级的必然
2012-04-09   作者:卢晓平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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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日前决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拟全面升级保险业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也是命根子。从2003年起,中国保监会实质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2008年之后,不断完善、丰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形成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但是,近年来,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国际看,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改革一直在快速推进,金融监管国际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银行业出台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国际保险监管规则也正在进行一场重大变革,未来几年是重塑国际保险监管格局的关键时期。从国内看,国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对防范风险和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
  从国内改革开放发展看,让民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和谐社会的必然,保险业也不例外。而建设第二代制度体系,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增强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因此,保监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出台相关规划是确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环境的营造,而只有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才能促进保险市场稳健运行。第二代制度体系将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履行赔款和给付责任,从根本上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核心利益,夯实行业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基础。
  同时,第二代制度体系将以风险为导向,全面监测保险业的各类风险,形成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准确把握行业风险底线,有利于切实防范化解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切实防范化解保险业和其他金融行业之间风险的相互传递,促进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从大视角看,这有利于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增强保险业服务国民经济大局的能力。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将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精细化管理,加快行业转变发展模式,实现业务增长、经济效益、服务水平和资本管理的平衡发展,更好地发挥保险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的作用,保障国民经济稳健运行。
  从开放的角度看,第二代制度体系将顺应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采用与国际金融监管相一致的监管理念、框架和方法,对风险资本标准、逆周期监管、流动性监管、保险集团监管等进行全面研究和完善,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统一金融监管政策,弥补监管真空。
  当然,建设第二代制度体系,将不断扩大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影响力,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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