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正式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这意味着长期受到关注的急速升温的民间金融规范问题有了实质性进展,或将进入一个新阶段,民间资本也有望由“地下暗流”变为“地上活水”。
随着民间资本在经济运行中的动能加速显现,从去年开始,风险事件有区域性蔓延的苗头,规范民间金融迫在眉睫,由此催生了温州改革试验区的设立。笔者认为,温州金改这一举措的出台,可谓是顺应时势、综合权衡、稳妥推进的结果。
首先,形势变化所引起的供求两旺造成民间金融异常活跃。一方面,通胀上行、负利率造成居民存款持续减少,民间资本加速流向民间借贷机构。在2011年7月,存款单月下降达6687亿元,创下减幅最高纪录。存款的减少,部分为理财产品吸收,也有部分流出银行体系。但由于房地产调控力度不减、股市持续低迷,投资渠道进一步被压缩,外流资金只能向私人借贷和小额贷款机构聚集。另一方面,企业综合成本上升、货币环境改变等因素造成部分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常规性渠道融资难度加大,借助其他渠道的需求急速攀升。两方面因素造成民间金融供需两旺,民间借贷机构异常活跃。据统计,2010~2011年,短短一年时间,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长了64%,贷款余额增长了98.2%。
其次,民间金融发达地区风险迅速上升。江浙等地民营经济发达、小微企业众多、社会可支配资金丰裕的特点,导致民间金融长期以来就很活跃。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为例,2011年年底江浙两省达到1341亿元,占全国比重超过三分之一。由于民间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成本较高,这决定了其出借资金的利率也较高,或者直接投向虚拟经济领域。这种投资结构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虚拟经济投资收益较高时风险不大,但当去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股市和房地产投资收益显著下降时,民间金融所隐含风险便急速上升。
第三,温州危机的爆发直接推动了规范民间金融的步伐。温州是江浙地区民间金融发达的一个典型代表。据统计,温州近七成的中小企业主要资金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规模达到1100亿元,多数居民和企业都涉足民间金融。随着经济形势变化,从去年3月开始温州中小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潮,并形成区域性借贷危机,规范民间金融由此被提上议事日程,而温州也就成了此次综合改革的试验区。
从分析来看,温州试验区的设立,对民间融资规范、实体经济发展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等都有一定利好作用。
首先,这意味着民间金融的发展环境趋好,规范发展的空间由此被打开。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金融的发展侧重于“堵”,对其评价更多赋予负面色彩,使其只能在传统体系外“野蛮生长”。随着游离于传统体系外的资本规模日渐增多,这种野蛮生长的破坏力开始显现。在本次改革中,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成为首要任务,具体思路也从“以堵为主”转变为“疏堵结合,关键在疏”。管理思路的转变,意味着民间金融的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在规范中的成长空间由此被打开。
其次,对于促进民间融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实现二者共生共荣有积极作用。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关键,是建立起资金与实体经济联系的通道,建立起服务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近年来,虽然也有部分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但由于投资渠道缺乏且规范性不够,有相当规模的资金流向了虚拟经济自我循环、小宗商品炒作和房地产等国家重点调控产业,既降低了调控效果、扰乱了价格秩序,也积聚了系统性风险。此次温州试验区的获批,在组织形式创新、投资渠道拓宽、服务小微企业安排等方面,都有了专门规划,既可确保民间资本在获取适当收益下规范发展,也可提高实体经济获得资金的便利性,进而利于二者共生共荣的实现。
第三,这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也具有重要意义。去年,在内蒙古、浙江等地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苗头,对本地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运行都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而且,随着规模不断增长和资金供求矛盾持续加剧,民间金融在风险事件出现后对经济体系的破坏力也将增大,甚至可能对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这一底线造成冲击。因此,试验区获批意味着此前缺乏有效监管的民间资本,正式由“地下暗流”变为“地上活水”,其运作透明度和规范化由此提高,对于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能力等都大有裨益。
温州试验区的设立,是推动民间金融规范发展迈出的一大步。当然,这并非所有“痼疾”一朝而解。对于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我们还有相当一段路要走,一大步改革后还需几小步措施去完善。
一是要审慎关注可能的资金大规模流出问题。实践一再证明,资金大规模流动有损经济运行根基。我国之所以迟迟未开放资本账户,部分原因即在于此。在此次试验区中,其中一条措施是允许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虽然这拓宽了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也能减轻境内外汇储备较多的压力,但也要警惕境内资金借助这一通道大规模外流。因此,需要在资金监控、对社会影响、安全性等方面进一步作出适当安排。
二是开放国内渠道可能比开放国际渠道更有必要。民间资本直接投向境外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完善的国家保护政策,这都会制约其走出去的积极性。因此,更有利且更易操作的举措,或许是放开对国内部分行业的民间资本进入的限制。也即采取实质措施鼓励民间金融进入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领域,而不仅仅将其限制在竞争性领域中。这一举措既能有效解决相应领域资金不足的现状,也能发挥“鲇鱼效应”,刺激国有资本投资效率的提高。
三是关注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后的货币创造效应。此次试点中提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根据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依法成立的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与传统商业银行并无本质区别。小额贷款公司因不具备吸收存款功能,实质上是资金在不同存款主体间的转移,不会产生货币创造效应。但其转变为银行后,功能的改变使其产生了货币创造效应。因此,需要关注这一效应,既要纳入统计范围,又要监测其对货币环境造成的影响,在当前通胀压力并未有效缓解的背景下更应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