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信用活动。
在正规金融服务供给总量与结构失衡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为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以及个体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充足的金融支持。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普遍存在着资金流动隐蔽、财务风险大等问题,近期还频频发生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和洗钱犯罪案件,亟待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引导。
目前,金融服务体系在资金总量充足下存在细分市场的结构性失衡,而民间融资在某些细分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相对优势,起到了替代正规金融、参与市场竞争和为社会闲散资金提供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因此,民间融资近些年能够迅猛发展,而且呈现出以下一些新的特点。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同时,随着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扩大,资金来源也不断丰富,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信贷资金、私募基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2.借贷形式多样化,借贷方式的灵活化。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收取中介费的中介人应运而生,出现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需求的增强,出现了部分类金融机构(如部分担保公司)跨界放贷、“白条”转融资、连环性委托融资、专业互助担保组织、投资咨询公司、专业融资公司、网络融资平台等现象,民间融资形式和手段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同时,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手续简便,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资金到位时间缩短,资金使用效率提高。
3.借贷期限长期化,借贷利率畸形化。民间融资用途增多,原来的婚丧嫁娶、看病和购买生活资料等临时性家庭生活性需求比重相对降低,农业生产性和企业经营性融资等长期性融资需求占比不断提高。随着融资期限的延长,民间融资获利性动机非常明显,日益重视资金机会成本。目前,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数倍于银行贷款利率,甚至有一些民间借贷已经属于非法的高利贷行为。
尽管民间融资在助力中小企业成长、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城市就业和增加税收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行业过快增长以及监管缺失,使得民间融资市场鱼龙混杂,给金融调控、企业融资和市民投资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1.对冲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民间借贷本身的隐匿性,其资金投放动态难以把握,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产能过剩、重复建设严重,直接对冲和影响宏观经济结构调整效果,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2.高利息加重中小企业偿债风险。民间融资利率一般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2倍以上,高的甚至达到接近4倍,部分资金高度紧缺的企业民间融资月利率可达20%以上,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过高的资金使用成本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经营压力和财务负担,极易造成借款人陷入债务泥潭甚至破产。
3.民间融资风险大债务纠纷频发。民间融资的债权人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加上借款手续过于简单,多以借条或者以口头交易方式进行,有抵押担保的较少,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时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也容易发生违约风险和“骗贷”现象。
4.金融犯罪案件显著增多。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合法民间融资与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混杂于民间金融市场之中,在高回报的驱使下,甚至出现金融从业人员转移信贷资金和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参与其中,滋生职务犯罪和个人非法集资行为,严重影响正常金融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现行法律规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4倍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民间融资发生违约时,往往会造成债权人的资金受损,引发经济纠纷,甚至在利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易引发暴力收贷,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近期,民间融资案件频发,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件、包头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浙江江南皮革董事长黄鹤失踪事件、温州立人教育集团债务危机、苏州凯维隆贸易公司法人代表顾春芳失踪事件、常熟鲤鱼门酒店董事长周思扬跑路事件等等,引发了全社会范围的反思。在目前民间融资市场存在法律性障碍、监管性障碍、经营性障碍以及信用体制障碍的情况下,如何规范引导民间资本,如何为民间资本对接实体经济创造有利条件。
1.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融资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明确合法民间融资的活动内容和范围;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确定民间融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税负及纠纷适用法律等,为民间资本构筑合法规范的活动平台,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2.构建中国特色的草根金融体系。通过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和会组织、私人钱庄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规范管理,组建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农村融资服务中心、支农融资互助会、农民融资服务社等,将其转变为正规的、合法的民间金融中介组织,实现民间资本投融资渠道的阳光化。
3.加大民间融资监测力度。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加大部门沟通协调,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的投向和规模,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结构变化情况,加大风险提示,为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以及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4.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民间融资。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