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规范股市的基础性工程都做扎实
2012-04-06   作者:熊锦秋(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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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充分吸收了市场各方的意见,诸多举措目标直指新股的“三高”顽症。这是很值得称道的。比如,强化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要求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并在其中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这些举措有利于投资者准确评估拟上市企业的内在价值,抑制“三高”虚假泡沫。比如,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规定向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50%,这个比例的提高有利于扭转网下询价价格失真现象;规定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这有利于抑制网上发行投资者盲目跟风现象。又比如,严格执法,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路演和“人情报价”的监管和处罚,这些举措有利于推动市场主体回归正常市场主体行为。再如,加大对炒新行为的监管力度,这是规范二级市场以倒逼约束一级市场的正确举措。
  引起巨大争议的,主要是《意见稿》的第四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其中规定: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存量发行)。笔者以为,这些措施值得再三推敲。应该说,当前新股发行存在的问题,并非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不足,前一段新股持续发行,供应无比充足,但炒新之风依然无比炽热。之前小盘股网下配售数量只占发行量的20%,即使取消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锁定期、允许对外发行股份首日全流通,也难抑小盘新股炒作热情;况且,如允许询价机构在新股上市头一天抛售,由于《意见稿》规定将来网下机构认购比例提高到50%以上,筹码可能过度集中在少数网下机构手中,加上首日可流通,很可能引发更大的新股上市之初的爆炒或操纵行为。
  对于存量发行,即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意见稿》对老股转让所得资金规定有锁定期,并规定“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所得)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但回购并非强制执行而只是模糊的“可以”回购,没有强制性;而且《意见稿》规定三年之后老股东可将资金从专门账户中完全转出,这些条款过于宽松,对发行人的责任规定太乏力。假如规定“上市公司过度包装或造假上市,这些资金将用于赔偿相关投资者”,或能更好平衡发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前新股发行存在一系列问题,无论打新、抛新,还是炒新,主要是股票被当成利益输送媒介或博弈筹码。基金公司治理不善,使得基金从业人员为牟取私利始终存在为新股发行捧场动力,由此基金“打新”等投资行为异化、不按常理出牌;而股价操纵盛行,一级市场高价认购风险往往能够通过二级市场筹码炒作操纵予以转嫁。最近媒体报道一份炒新团队的《新股操盘计划书》,披露了一些投资团队分仓操纵炒新做法,显示爆炒新股的实质某种程度上就是操纵,当然炒新操纵者如果顺应市场大势成功率会更高,由此操纵行为也夹杂进一定的市场行为成分,这增强了其对市场的蒙蔽性。
  因此,只有把加强基金治理,赋权基金持有人对基金公司形成有效到位的约束,使基金投资行为回归正常市场主体应有行为;完善对市场操纵的定义以及认定办法,并加强打击操纵力度,扭转市场操纵盛行现状这些规范股市的最基础性工程都做扎实了,新股发行的种种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而这需要付诸长期而艰苦的努力。
  另外,发审部门也是新股发行中的重要主体,《意见稿》还需加强对发审部门自身规范要求。当前最需解决的,是防止权力对新股发行的过度干扰。今后新股发行审核要走向更加法制化的轨道,对此,在《意见稿》中应有相应的条文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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