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地沟油”定罪不该成问题
2012-04-05   作者:王学进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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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去年9月公安部统一指挥山东等地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后,最近公安部统一指挥浙江等六省市再度摧毁一个特大跨省地沟油犯罪网络,捣毁黑工厂、黑窝点13处,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0余名,现场查扣地沟油3200余吨。(《现代金报》4月4日)
  这次的战果比上次更辉煌,但我丝毫高兴不起来。为何?因为地沟油有了创新版,此次查获的地沟油并非饭店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来的油,而是将劣质、过期、腐败了的动物皮、肉、内脏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后生产出来的油。这种“新型地沟油”虽与从泔水中提炼的传统地沟油来源不同,但危害一样很大,里面都含有大量的致病致癌物质。
  国家尚未出台对“传统地沟油”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而“新型地沟油”又横空出世,检测岂非难上加难了吗?由此引发了我的忧虑:既然检测标准和方法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如何严惩犯罪分子更成为了一大难题。
  对监管总是落后于犯罪,我已见怪不怪;令我不解的是,在查明事实,抓获犯罪分子后,为何总不见他们受到法律制裁。就以去年9月公安部抓获柳立国等3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一案为例,疑犯跨省作案,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且犯罪事实板上钉钉,但至今未见他们受到法律严惩。
  今年年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地沟油”犯罪进行了定义。毫无疑问,生产销售“新型地沟油”的行为应该被纳入“地沟油”犯罪予以严打。至于怎么量刑,可以参照《通知》要求,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在对疑犯提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起诉的同时,还须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出起诉。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罪之列,嫌犯的行为只要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危险,即使没有危害结果出现,也可以判刑甚至判处死刑。
  对“新型地沟油”定罪,不该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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