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资本可以办银行吗?回答这一疑问,先要查现行法律是否允许。查阅1995年开始实施、2003年修正过的《商业银行法》,查不到任何一条禁止性法条。而再查2005年以来相继颁行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旧两个版本的“36条”,政策不但不予禁止,而且还给予了一定的鼓励,只不过政策表述比较含糊和笼统。
基于“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的法律逻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法则,私人资本应该可以办银行。对照1995年开始实施时和2003年修正过的《商业银行法》,在其第十一条,都明文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在其第十二条,对设立商业银行,列举了五项条件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问题就在这儿,表面上法律并未对私人资本办银行设障,但具体操作层面,却因种种原因,譬如不符合法条中“其他审慎性条件”,实际上关闭了私人资本“入行”的通道。正道不通,旁门左道势必盛行,国内地下金融市场规模、问题、风险屡成公众瞩目的焦点,主要成因在此。
清明小长假期间,温家宝总理对广西、福建的多个地市进行经济运行调研,在回应破解融资难之中小企业诉求时,温家宝承诺:现在要解决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根本来讲就是要打破银行垄断。中央已统一了这个思想,温州正在进行试点。试点中成功的部分将在全国推广。我们理解,温家宝的上述承诺最具内涵的部分,还不在于已允许温州先试,而在于中央已形成了打破垄断的思想共识。
3月28日,承担12项金融创新任务的“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获国务院批准。经研读可判,12项创新任务并非项项针对开放民间金融市场,但其中前四项创新尤其是第二和第三项,则几乎为私人资本涉足金融市场量身定制。
譬如,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简单讲,允许私人开银行由此在行政层面打开了一扇“小窗”。
当代中国金融改革始于1980年10月,当时温州苍南县金乡农信社率先在国内实行存贷款浮动利率。不久,这一“胆大妄为”之举被叫停。回望当年远比今日“走”得还远的金融改革之所以旋即夭折,关键就在当时还远未就此统一思想。一定意义上,温家宝打破银行垄断的承诺,确以中央统一了思想作为“温州试验”之前提。
市场化改革在中国已30多年,公开以法律名义禁止私人资本准入的市场领域,除造币和烟草等极少数专营领域,包括国防军工领域在内,均已实施了市场开放或市场有条件开放。譬如,单纯拿现代公司治理和企业产权构成标准作衡量,除政策性银行,国内目前并不存在垄断性商业银行。但若放在行政审批条件过于苛刻的角度,重新审视市场开放,国内银行业界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上市银行,的确长期得到了行政审批这只“有形的手”过多的“排他性”关照。
由银行业延展至石油、电信、通讯、电力、铁路、航空等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市场在名义上也已相当开放——至少已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但实际操作层面,过于严苛的行政审批依然挡着民资的道。伴随“温州试验”之展开,石油等领域也能迅即拆除行政审批导致的“垄断门”,我们期待能形成新的更多的“思想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