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在缺乏信托传统的约束下,基本的信托制度红利已逐渐消失殆尽。只是,今年以来无论是叫停新的信托产品,还是随着房地产信托集中兑付期到来个别信托产品出现风险的话题,或是对新公布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讨论,关注焦点还停留在信托业务层面,而笔者认为,制定正确合理的制度和政策引导,加强制度上的顶层设计,让制度安排与政策环境和监管环境相容,才是信托业稳健规范发展的根本前提。 近日,信托公司2010年的行业监管评级刚刚出炉。暂且不论其结果合理性如何,其时效性早已大打折扣,毕竟2011年信托行业又获得了超越以往的飞速发展。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行业内存在两个层面的评级,一个层面是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每年更新一次的监管评级,而在今年净资本动态监管的大环境下,这个监管评级越来越具有实质性作用;而另一层面,很多银行在内部对与之合作的信托公司也实行评级,这个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的实际影响越来越大。银行在选择主要合作信托公司时非常看重监管机构的评级,但是,这个监管评级正逐渐失去其原本的意义,因为在各方的博弈下,“能上不能下”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其结果是一些市场化程度高、业务能力强的信托公司评级偏低,而有些业务能力偏弱的信托公司则可获得高评级。这充分说明了这一制度的滞后和设计缺陷。 而由地产信托风险的凸显以及银信合作业务的规范所引起的建立信托登记制度的又一轮热议,也凸显了当下信托业在某些产品风险暴露之后缺乏制度上的解决办法。一项信托计划在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这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信托得以安全运行的根本。为了实现信托财产的这一独立特性,各国除规范信托基本法律关系外,均配套以专户管理、信托登记等制度。可以说,信托登记等配套制度是信托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从根本上减小信托风险的重要环节。虽然监管部门一直在强调信托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监管机构的人士去年4月就说,一个范围涵盖全国的信托登记中心有望很快在上海设立。但却迟迟没有下文,不能不说,我国的信托制度在顶层设计方面出了问题。 信托作为一种极具特色、灵活自由的财产管理方式,历经数个世纪的演变与传播,已成为一种横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世界性制度。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迄今也已逾百年,但历经波折,直到
1978
年,才在改革开放的春风沐浴之下恢复,并尝试性地踏上了产业化发展之路。但令人遗憾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信托业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渐行渐远,并时常弱化和冲击着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由此招致了三番五次的行业性清理整顿,加之呈现出来的“边缘化”弱势状况,社会各界对信托业逐步产生了诸多疑问,久而久之成为严重困扰和制约信托业稳健规范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这30年,也是我国金融机制市场化的30年。而金融市场化的变动和发展,在信托业具体表现在信托功能演变所导致的业务经营变化和信托业管理制度的变动上。问题是,在金融市场化的进程中,管理当局对信托业的制度供给并不能迅速与金融市场化的进程相匹配,致使信托功能转变、业务创新与信托业监管不断发生碰撞与摩擦。也就是说,信托业的顺利转型与业务发展受到滞后且乏力的金融管理制度的约束与掣肘,信托业的发展因此大起大落。在金融体系日臻完善、金融机构专业化分工逐步加强的背景下,信托业凭借制度优势参与市场竞争,资产管理功能优势得到凸显。与此同时,信托业担负的融资功能、投资功能和改革试点功能虽仍是重要职能,却呈现不断弱化之势。 在金融市场化背景下,信托功能转型趋势需要管理当局的政策配合,管理制度供给顺应信托业发展脉络、符合其内在的路径依赖和动力机制,无疑将引导信托功能的正确定位并为信托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信托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不在于与银行等金融行业相类似的融资功能,
也并非所谓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灵活弹性投资,
而是在体现信托制度及其法理特许价值和比较优势之上的创新。这就需要监管决策机构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上给予信托业更大力度、更深层次的支持。只有在完善的顶层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形成行业多元化与个体公司专业化并存的互动格局, 最终才能把信托业的理论和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中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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