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就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核心内容是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这些改革措施的推出是新股发行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分步实施,平稳推进,通过逐渐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核,抑制新股定价“虚火”。 信息披露是新股价格形成的基础 。没有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合理的发行定价也就无从谈起。一直以来,我国发行审核注重对募资必要性、募资投向、持续盈利能力、股权沿革等实质因素的考察。实际上,发行审核不应对发行人进行价值判断,也不应对发行人优劣好坏作出主动评价,更不应对发行人未来的业绩波动甚至经营失败提供保障。否则,投资者会误以为,通过审核的IPO企业,有证监会把关,一定是好企业。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监管部门只须确保拟上市公司如实披露自身财务及非财务情况,向投资者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信息即可。 市场对发行的反应情况则依赖于其根据所获取信息进行的决策和判断。 因此,发行审核的核心,应是督促发行人按招股书和申请文件准则做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股票产品说明,抑制包装和粉饰业绩。对发行人存在的瑕疵、不确定性或风险进行督促,充分揭示和披露,要求“丑话说在前头”,不遮掩不回避不隐瞒,不做夸大性误导性陈述,但对不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的IPO申请,包括已发生或正在发生重大不利因素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由发审委审议决定不予核准。 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核,并不是放松要求,而是更加注重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 强化信息披露,必须同时加强对造假上市等行为的惩处力度,让造假者不敢造假。也就是说,要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增加发行人和中介人承担诚信申报和披露的法定责任,如果出现违规虚假的,发行人和中介人应承担法律和监管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可延伸的,可以“秋后算账”,具有司法和监管的威慑作用。招股书一经申报具有法定责任,一经披露具有公开责任,就会减少欺诈发行案的发生。 现阶段新股发行中的弊端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痼疾,所谓新股价格畸高、“打新”投机严重及随之出现的“业绩变脸”和市场表现下滑,除体制机制原因外,还有深刻的社会、文化和历史根源。因此,在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同时,还应同步推进其他改革,加强风险揭示和投资教育,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以“送礼祝贺”心态参与报价,以分享“胜利果实”心态参与认购,以“赌博中彩”心态参与炒作等种种不良习惯和风气。只有全面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方针,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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