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的逻辑
2012-03-30   作者:王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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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近日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今年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
  从几年前物业税正式提出,到今年房产税试点扩大范围,对个人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的消息不断拨动着人们的神经。房产税改革的初衷何在?房产税与房价有什么关系?时至今日,对普通百姓来说仍如雾里看花,难以读懂其背后的逻辑。其实,只要我们拉大观察的视域,便不难发现,房产税改革落脚点始终是调节收入分配和健全地方税体系,而现阶段,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正被逐渐强化和突出。
  改革开放以后的房地产税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时隔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房产税宣传提纲》,明确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房屋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房产政策的改革,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当时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调整地方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收体系,有关主管部门开始酝酿包括房产税在内的房地产税改革。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在1996年发布的《全国税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修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随后,房产税改革被纳入更大的改革框架。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然而,物业税在多个地方连续数年“空转”之后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沉寂”多年的房产税再次走到台前。2010年,我国提出要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被明确提上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时说,对于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
  从财税部门2010年和1986年一脉相承的表态中可以看出,房产税从设立初衷到探索改革,逻辑一直是清晰的,即作为一种财产税和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着力点就是调节收入分配和健全地方税体系。
  而在现阶段,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更被看重。2011年沪渝两地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首先是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并解释说,收入分配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这表明,运用房产税这一具有调节财富分配功能的典型财产税的政策目标是以公平为主。
  遵循这样的逻辑方向,未来一段时间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充分发挥房屋保有环节税收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功能,应是房产税改革的主要政策取向。更长的路径上,以财产税来整合现行与房屋、土地等有关的税种,构筑财产税体系、调节收入分配并完善财税体制的思路,也越来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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