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需先规范再放权
2012-03-28   作者:皮海洲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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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

  一个月之前,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向证监会发行部官员和发审委委员们提出了一个“IPO不审行不行”的问题。这个问题抛向市场后,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笔者为此建议,把IPO审核权下放给交易所。
  在今年两会期间,在证监会举行的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专场新闻发布会上,笔者的这一建议得到了陈东征理事长的回应。陈东征表示,按照国际惯例,企业上市一般是交易所审核。但深交所建议发审制度分步走,第一步先把中小板、创业板再融资下放到交易所,如这一步能够走好,那么再推进其他。而据介绍,深交所此项建议,目前各方已达成初步共识,具体试点时间,仍需要再确定。
  对于将再融资审批权下放至交易所的意见,笔者是表示认同的。证监会早该作出这样的安排了。也包括最终将IPO审核权下放给交易所。这样证监会就可以从繁杂的审核事务中腾出手来,认真地搞好监管工作。不像现在这样,一方面证监会要搞发审工作,把自己的精力陷在了审核之中;另一方面又要搞监管,甚至自己监管自己,这又怎么能够抓坏人呢?所以,对于证监会来说,早放权早好,可以早日全心全意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不过,在目前再融资制度下,把再融资审批权下放到交易所,有一点是令人担心的,这样上市公司再融资是不是更容易了。就上市公司来说,也许这是一件好事,但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从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则不是一件太好的事情。它甚至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中国股市圈钱市的特征。
  正是基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来势汹汹,所以投资者不能不担心再融资审核权下放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来势更加凶猛。尤其是定向增发,几乎是没有门槛限制的。若果真如此,那么,仅凭上市公司巨额的再融资,就足以把A股市场的资金洗劫一空。
  正因如此,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权的下放,必须建立在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进行规范的基础上。当然,证监会可以出台各种规范措施,但其中有一条是不能缺少的,那就是把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与上市公司提供给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现金分红总额结合起来。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现金分红金额的3倍。包括上市公司向除公司控股股东之外的特定对象所进行的定向增发,都一并受此条款限制。有了这一条作保障,那么,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批权但请下放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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