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一句“IPO不审行不行”的探寻式谈话成了热门话题,市场各方围绕“审与不审”展开了广泛讨论。赞成者认为应该废除审核制,引进注册制,让市场约束发挥作用;反对者认为即使在严格的审核制下问题多多,如果放弃审核,那问题会更多。看来,空乏地谈论“审与不审”意义不大。历史注定注册制迟早会来。因此,问题的核心必将回到取消审核制,究竟需要什么条件这个现实问题上。 IPO,其实就是一桩买卖,与其他任何商品一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只不过,这桩买卖的过程比较长,环节比较多,而且存在后续阶段,不是一锤子买卖。另外,交易的标的不是物品,而是虚拟的权利。因此,这样的买卖容易让人难以把握交易的真相。 其实,透过纷纭复杂的现象,我们可以理出市场主体的基本角色。由于交易的对象是股权,作价比较麻烦,需要评估、比较与测算。于是,为了做成交易,就需要投行、会计师、律师等介入;而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股票于交易所挂牌的集中交易模式就应运而生。只要公司存续,出售的股权就一直在市场游荡。虽然最初的买家也许早已脱手,但二级市场的新买家不断出现,他们与公司的权利关系本质上与IPO时的买家一样。因此,买卖之间的关系需要长久的监督、维护与保障,市场监督者的角色不能缺位。于是,有了类似证监会的监管层。 从市场的基本结构与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看,证券市场具有自己的特点:1、交易对象具有虚拟、朦胧、抽象的特征,不像物质性商品那样具体、清晰、实在。因此,交易标的价值的界定比较复杂;2、交易标的不是具体的物品,而是特殊的“权利”。该权利是一个结构复杂的复合体,即一系列权利组合。因此,交易监管实质上是权利保障与维护——重在过程,而不是结果。3、而且,该权利不断在不同买者之间换手,并且透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要求对市场交易过程实行全程动态监督。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维系市场的两根主线:一是信息传递;二是权利保障。由于具体交易标的具有虚拟性,因此,对质量品质的鉴定与评价不像具体有形商品那样简单直接,涉及到标的物各方面,需要购买者自己通过思考得出结论。与此有关的信息显得特别重要。就信息而言,及时、全面、完整的信息披露,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如果弄虚作假,过分包装,乃至隐瞒重要信息,投资者就不可能对公司做出恰当、理性的评估。 股市交易的是一组权利集合,包括投票权、参与权、分红权等。因此,市场应当保障各方能够正当合法地行使自己权力以保障权利。就权利而言,如果各方的权利不明确,或者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那么,这个市场就难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利益机制,就会弥漫着投机敲诈与坑蒙拐骗。如果这样,股票就会从“权利证书”异化成空洞的没有经济含义的符号。这样,股市既不反映公司的经营,也不反映其所处的宏观经济,而将演变成社会情绪的指示器。 由此,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公司想通过IPO筹集资金,那么它会对拿到股市出售的股权进行充分的包装,以尽量卖高价而换取大量资金。它就会借助投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让它们充分施展自己的拳脚,一起合谋推高发行价。就发行而言,它们之间眼前的利益大于冲突。但是,如果市场规范在前,而且事后监督非常严厉,那么准上市公司就不敢贸然行动,投行等也会顾及自己的长远利益而谨慎行事。 作为准上市公司,它们一定会有所顾忌,会考虑到相互制约的两面:IPO定价,不仅要满足现实的需要,也要能与公司的质地相匹配。而这种质地不是一个静态概念,而是动态指标,是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而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就是明晰而严格的退市机制。如果IPO与企业的后续发展关系不大,乃至脱节,这种怪异的利益机制不仅割断了企业本身,也虚无了持股人的权利体系。一旦权利失去立足点,原本有效的制约机制就难以正常发挥作用,市场就会失常而陷入混乱状态。 总之,IPO是否需要审查,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理性告诉我们,只要条件转变,即使不实行审核制,也能有一个清白高效的市场。现在看来,假若IPO放手不审,我们似乎还缺乏足够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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