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日益增多,股权激励模式也日趋复杂多样。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突破了现行政策。而境内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股权激励,也蕴涵着违规资金变相跨境流动的机会。因而,对这种可能对冲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潜在风险,需要密切关注。 自中国证监会2006年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开始起步以来,再无大的管理办法出台。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作了规定,但由于股权激励相关制度仍不配套,给涉外股权激励的实施带来了阻碍。 涉外股权激励的类型不同,其所遇到的管理问题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致有:我国公民能否及如何持有境外公司股票;我国公民在涉外股权激励支付和收入外汇的汇兑管理;外国公民能否及如何持有境内公司股票;外国公民在股权激励中支付和收入外汇的汇兑管理;股权激励计划项下回流资金的监测;境内个人的虚假结售汇申报等。而更大的问题是:境外中介公司“无现金行权”明显规避了现行政策限制。我国目前尚未放开个人境外融资,而通过境外中介公司境外网络平台的操作则可轻而易举地绕开这一政策限制,实际上突破了我国的个人境外融资政策。 涉外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是个人。股权激励实施中的收付汇行为及持有股票的主体都是个人,因此在制定股权激励管理政策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交易主体分散、交易金额相对较小、交易方式多样化、以事前审批的方式管理的有效性相对较低等特点,在政策选择上应尽量简单易行。 综合以上情况,笔者对完善涉外股权激励政策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首先,尽快出台涉外股权激励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进一步扩大涉外股权激励范围。明确只要是劳动关系在境内的境外个人即可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外股权激励类型不再局限于认股期权和持股计划,增加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计划等。允许中国公民持有股权激励项下取得的境外公司股票,可采取境外中介机构信托代持等方式。将跨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纳入管理或监测范围,实现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的全面管理、监测。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需要支付外汇才能取得股票的,允许以自有外汇支付。在证券主管部门允许的前提下,允许外国公民持有境内公司股票,取得股票时需支付人民币的允许结汇,出售股票所得人民币可以购汇汇出。对涉及境内非上市公司股票的涉外股权激励,在外国公民取得股权后,境内企业应按外商投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涉及境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果境内个人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票支付股权激励。明确禁止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实现境内个人境外融资等突破政策的行为。对于中国公民在股权激励项下取得的境外股票,在其限售期满一年内允许股票持有人可以自由选择出售时间,所得外汇按照劳务报酬项下管理。
限售期满一年后仍继续持有股票者,应办理个人境外股票投资登记手续,其后售出股票所得外汇按境外投资回收本金及收益来管理。 其次,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应有原则性规定。建议管理部门通过审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及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认定其合规性。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和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提供其向证监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文件。 再次,简化外汇管理审批环节。涉外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资金收支和汇兑须通过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局应明确规定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股权激励所得外汇调回、结汇及划转,由境内开户银行根据外汇局要求,审核境外资金来源及交割凭证后直接办理。 另外,加强统计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代理机构定期向管理部门报送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主要包括资金购付汇及收结汇情况、汇兑月报表等。外汇局通过核对境内代理机构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以及银行报送的账户收支情况的方式实行非现场监测,若有异常情况则延伸至现场检查。外汇局按年度现场检查专用外汇开户行账户使用情况。在加强境内个人持有股票期权的后续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境内个人出售股票后本金收益及分红资金须在规定期限内调回,以避免资金被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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