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房产税应先减税
2012-03-23   作者:高波(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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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一直坚持认为房产税属地方税种,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更好地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这是房产税的主要功能,也是国际惯例。但这一效果不明显,也就是说,试点城市只公布了如何收,其他的不详细。无论是国际或国内的已有研究(测算)均发现,开征或提高地方房地产税会导致整体税收水平更大幅度的下降。从长期看,上海的房产税改革方案会有抑制房地产投机的效果,而重庆方案效果不明显。
  但是,要把房产税改革纳入财税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中,我们建议首先要减税,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到8000-10000元,并减轻个人和企业税负;其次要对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费进行清理,取消有关不合理的税种;最后要明确房产税的用途,为地方政府对完善社区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提供财源。现有试点显示,我国房地产税收的计价依据仍然是以房地产的原值以及占用面积为主,这不符合国际惯例。此外,计税依据设计不合理,导致房地产税收收入增长弹性差。
  从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税基、税种和税率安排来看,房地产税制的目标分散,各个税种的政策目标过于专门化,房地产税制的政策目标不清晰,不同税种之间的政策目标不协调,大大降低了房地产税制的效能。现有情况显示,我国房地产税种较多,大量存在税收征收的交叉重叠现象。在房地产税制设计和征管过程中,理应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自主权,可由中央政府制定税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税率,并确定一定的减免范围。我认为,这是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方向。
  这一好处在于可操作性强、交易成本低,可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投资需求和打击房地产投机活动;可以为地方政府开辟一个新的财源;不会引发房地产市场的大幅震荡,有利于金融安全等。但作为一项制度创新,首先需要确立制度保障,如清理已有的房地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满足开征新购房产税的要求;第二,要建立全国联网的房地产信息系统,为下一步的全国推行奠定基础;第三,对于我国的房产税收入,必须明确建立专户专用制度,主要用途是不断改善本地区的公共服务,并促使公共服务均等化。
  我建议,可以从开征新购房产税开始,即对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人均面积超过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征收房产税。在条件成熟时,根据房地产市场的运行状况,不断扩大税基和调整税率,再对居民已购存量房开征房产税,从而实行双轨并轨,用20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房地产开发流转环节税收为主向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为主的房地产税制转型。
  “相比而言,上海房产税改革方案推广价值更大”。
  (摘编自3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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