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允许民间资本“主发起”村镇银行
2012-03-21   作者:应宜逊(浙江地方金融发展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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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新36条”,首先向民间资本开放微型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是稳健而又符合当前实际需要的做法,从而应当尽快实施。
  允许并鼓励还不是大股东的优秀民营城商行经营者成为大股东、甚至第一大股东。允许并鼓励优秀的民营城商行去控股、并购其他城商行,有关方面要为此创造一些条件。

  我国民营银行现状

  1.总量小,业绩好。
  目前,我国共有银行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类农信机构、村镇银行等)约3000家左右,人民币存款余额已突破80万亿元。然而,其中的民营银行数目不超过10家,合计的人民币存款余额约为2000亿元左右,均分别只占0.3%左右。总量之小,可谓微不足道。然而,这些民营银行的业绩都相当好。一是市场定位好,均以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为主要对象,尤其是浙江省的台州银行与泰隆银行,做得十分出色,全国闻名。二是经济效益好,2010年,台州银行的资产利润率名列全国银行之首,泰隆银行名列第四,其他各行也均相当不错。三是发展的欲望强、速度快。比如浙江省的稠州银行、泰隆银行和民泰银行,原先均是单个城市信用社,规模有限,2006年8月成为银行后发展速度显著快于省内的一些老牌城商行,2011年年末,存款余额分别达到474亿元、391亿元和314亿元,大大超过金华银行(246亿元)、嘉兴银行(242亿元)和湖州银行(180亿元),超过或接近了绍兴银行(337亿元)。四是企业文化建设卓有成效。绝大多数民营银行的企业文化建设都很有特色和成效,尤其是泰隆、长江、石嘴山、台州等,更是名列国内银行前茅。
  2.均属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自于城市信用社。
  当年,城市信用社数量最多时全国共有5279家(1995年末);后来,个别城信社经过两类途径演化为民营银行。一类是由优秀的民营城信社发展而来。当年的城信社中有少量的民营机构,如在浙江省1995年年末的159家城信社中,大约有近40家是戴“红帽子”(如集体所有制、合作制等)的民营机构。其中个别优秀者便发展成为民营的城市商业银行。比如台州银行,前身是1988年10月成立于浙江台州路桥区的银座金融服务社,它是民营机构,后来发展成为管理科学、内控严密、资产质量优秀且规模全国最大的城信社。 2002年3月,以其为核心联合台州市区的7家(资不抵债的)城信社,组建了民营的台州市商业银行。又如泰隆银行,前身是1993年6月成立于浙江台州路桥区的泰隆城信社,也是民营机构,曾被誉为全国发展速度最快的城市信用社,2006年8月改组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再如东海银行(筹),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5月的宁波市象山县绿叶城信社,也是戴“红帽子”的,股东为小微企业及自然人。在2003年的增资扩股中,引入民营的北京某集团公司为控股股东,并由其派员出任董事长。另一类是个别城信社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演化成的民营银行。比如民泰银行,前身为由浙江台州温岭市政府主持组建的温岭市城信社,成立于1988年,股东为集体企业和城镇居民。2006年8月挂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在改组为城商行的过程中,城信社主任得到市政府与银监部门允许,通过亲属股东“关联”成为第一大股东并出任董事长,进而成为民营银行。又如长江银行,前身为江苏泰州靖江市市长江城信社,1988年由中国建设银行主持组建,1993年按人民银行的规定与建设银行“脱钩”。 2008年11月挂牌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其资本金来自当地的民营中小企业及自然人(包括员工)。董事长虽然仅持有很少的股份 (与老员工一样),但是,由于他呕心沥血、兢兢业业,为长江银行的生存、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他带领“长江”克服了一个个难关,成为优秀金融企业及江苏省唯一硕果仅存的城信社并最终成为银行,从而赢得了当地政府、同行、单位员工、客户及社会各界的尊重与信赖,保障了以他为核心的经营团队的自主经营权。再如稠州银行,前身为由人民银行主持组建的义乌市稠州城信社,成立于1987年3月,股东主要是集体企业及政府部门基金。在改组为银行的过程中,既由于主要经营者(社主任)的能力与业绩,更由于义乌市政府的开明,不仅不再持股,而且放手让由原社主任担任董事长的 “三会”自主经营。还有石嘴山银行,前身为石嘴山城信社,曾经是严重资不抵债的烂机构。 1999年初,石嘴山人民银行将金管科长等两名干部调往该社分别担任一、二把手。在他们的带领下,经过了强力整顿,石咀山城信社变身为优秀金融企业,市场份额跃居石嘴山市首位,综合业绩名列国内城市商业银行的前列,堪称 “沙漠上的金融奇葩”。
  3.“新36条”允许村镇银行由民间资本“主发起”,但尚未落实。
  改革开放以来,在正式的官方政策中一直没有对民间资本真正开放过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1984年9月25日开业的温州市苍南县方兴钱庄是经温州市政府部门批准的、不戴“红帽子”的民营金融机构,但其一直未能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金融经营许可证”,并且在1989年后自行清盘关闭。2003—2004年间,由加拿大华人徐滇庆教授等推动筹建的“沈阳瑞丰银行”等5家民营银行上报银监会后,未获批准。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银行,只是停留在参股上,并不允许其取得主导地位。当年的“红帽子”城信社及现有的民营银行,都是局部的个案。在2010年5月出台的“新36条”(即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首次允许民间资本主导村镇银行。其中第十八条写道:“(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这里使用了“兴办”,并且区分了“发起”设立与“参与”设立,其意思是很清晰的,即允许民间资本成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但是,尽管“新36条”出台快两年了,仍然没有落实。

  当前发展民营银行的基本途径

  1.落实“新36条”,允许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主发起”村镇银行、社区银行。
  落实“新36条”,首先向民间资本开放微型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是稳健而又符合当前实际需要的做法,从而应当尽快实施。 “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是指,一是绝对不会造成“脚踏两条船”的;二是主发起者能够通过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因而,这主要是指三种自然人:①“下海”创业的金融业务骨干;②遵纪守法、信誉和资质良好的原来从事与金融相关行业者,如民间借贷人,典当、担保业从业人员,等等;③将全部资本从工商企业中转移出来改投银行业的、资质又符合银行业高管要求的原工商企业主。这三种人都应当受到鼓励。
  为了更好地防范风险,由自然人主发起的村镇银行的产权组织形式,不能是有限公司,必须是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董事长及执行董事承担无限责任,一般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资本充足率监管也要更严格,至少要10%,降低到一定水平(如5%)以下就应当强制清盘、退出。
  小额贷款公司也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后,才允许改组为村镇银行。
  民营的村镇(社区)银行是民营银行大量发展的良好起点。开业3—5年后,其中的优秀者,只要达到一定标准,便允许“升格”为城市商业银行;同时,产权组织形式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2.允许并鼓励现有的优秀民营城市商业银行加速发展。允许并鼓励还不是大股东的优秀民营城商行经营者成为大股东、甚至最大股东。允许并鼓励优秀的民营城商行去控股、并购其他城商行,有关方面要为此创造一些条件。鼓励优秀的民营城商行加大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与主发起村镇银行的力度。当优秀的民营城商行达到一定条件时,允许其“升格”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3.允许达到二类行标准的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推行主要经营者的期权激励制度,以促进优秀的经理人向金融企业家逐渐演化。
  4.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大中型银行,目前不宜推动其“民营化”。因为,一则既无条件——缺乏大量的金融企业家及大额的民间金融资本;二则也无迫切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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