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部分商家照常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被不断曝光。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监管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监管不到位,而依靠经营者和企业的道德自律又不靠谱。有专家指出,应加强相关法治建设,食品的退市、销毁制度,可参考药品实施过程控制管理。(《大河报》3月20日) 毋庸讳言,“多头管理”在很多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一头猪从养殖场到餐桌,至少要经历5个部门,其中养殖时归农业部门管;商务部门负责屠宰;到了市场则归工商部门管;到饭店、食堂上了餐桌,又成了卫生部门的责任。在“多头管理”中,各职能部门很容易在利益争夺中出现重叠,而在责任追究中出现真空。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如果说此举旨在事前预防,问题产品如何处理同样不应被忽略。某些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引起公众强烈愤慨,正是因为问题商品卷土重来所造成的二次伤害——如回炉奶、染色馒头、包括天怒人怨的三聚氰胺毒奶粉等。 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由于缺乏细则而时常形同虚设。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对于那些被曝光的问题食品而言,大多只是下架了事,很少被召回。即使出现“召回”,依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生产企业才是召回问题产品的义务主体,自家生产的东西出现问题,只能自己收回消化吸收。 那生产企业将如何处理那些问题食品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得很清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显而易见,召回不是回收这么简单,而必须对问题产品进行科学规范的处理,这种处理具有一定技术门槛。接下来的问题是,是否所有的企业都具备这样的技术条件?是否所有企业都心甘情愿作此处理——问题商品下架已使他们遭受损失,他们愿意额外增加投入使这些产品化为乌有吗?答案恐怕不容乐观——即使像三聚氰胺毒奶粉那样恶性的事件,也在一次次死灰复燃中刺痛公众眼睛。 笼统的程序规范、过轻的违法成本、再加上额外的处理成本,这一切使得商家在处理问题商品时很容易重新利用——既然问题商品只能由自己回收处理,与其投入沉没成本将其化为乌有,不如改头换面重新创造利益。我们当然可以斥责商家此举“缺少道德血液”,但更应将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为食品召回的主体,由其实施科学规范的专业化处理。这实际上也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惯例:美国几乎每周都有食品召回事件,平均每年有300余次成规模的食品召回;加拿大每年大约发布约350次食品召回令,与密集的食品召回相匹配的,是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成熟的回收加工利用体系,问题产品几无死灰复燃的可能。 就食品安全而言,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市场监管以预防问题食品的出现固然重要,问题食品的处理同样不可或缺。与其要求生产企业因此承担额外责任,不如由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统一召回处理,这不仅便于问题商品的规范化处理,也不失为对企业违规逾矩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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