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步伐缓慢,大部分金融机构仍以国有资本为主导。这不仅不利于民间资本的健康发展,也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通过近些年的发展,民间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已经具备了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和能力,也是我国金融业继续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改革的内在要求。
民间资本进入垄断领域存在诸多好处。例如可以接过前期政府投资的“接力棒”,形成经济增长新引擎;在流动性过多的环境下开渠放水,通过将民间资本引向新领域,减轻未来通货膨胀及资产泡沫的压力;通过引入竞争,释放“制度红利”,提高国有经济部门的运营效率,改善广大消费者的福祉等等。
与大型国有银行相比,民间资本在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方面也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正所谓“草根经济的发展需要草根金融的支持”,民间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上通常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针对性,因此在中小企业业务方面拥有突出的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不仅能够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而且能够大大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效率。
同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是改变目前我国银行业缺乏竞争、垄断现象严重和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动力。对民间金融机构来说,并不存在如大型国有银行一般的来自国家财政的支持,是真正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因此民间金融机构竞争意识更强,在经营上更加注重提高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
目前,民间资本投资存在所谓的“玻璃门”和“弹簧门”的障碍。“玻璃门”是指民间资本投资不存在看得见的显性障碍,但存在诸多隐性障碍将民间资本阻拦在外;“弹簧门”是指即使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最终也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得不退出。
“玻璃门”主要源于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所存在的各种无形约束。近年来,为提高资本实力,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不少银行均进行了增资扩股。但在获准增资入股的企业中,通常以国有大中型企业居多,而民营和个体经济体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有大型企业资金实力雄厚,出资额高,因此在增资过程中成本低、速度快。国有股东通常代表政府部门的意志,而民营企业个体独立性强,管理难度较大。于是,不少民企虽对入股银行热情高涨却往往铩羽而归。出于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审慎监管的考虑,监管机构对于民间资本在投资比例、资产规模等多方面均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而许多民间资本无法达到这一较高的要求,从而失去了转化为金融资本的机会。此外,对于民间资本在金融机构中持股比例的限制使得民间资本虽然有机会投资,却无法掌握控制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积极性,堵塞了投资的畅通渠道。
“弹簧门”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优势和民间金融机构的相对劣势形成鲜明对比,导致民间资本被挤出。大型国有银行相对民间资本的优势首先体现在市场观念上,也就是说,市场普遍对于国有银行信赖程度较高,大部分储户和投资者更加青睐大型国有银行,而对于民间金融机构仍存在一定的怀疑,因而民间金融机构的吸储能力和资金充足程度远远不及大型国有银行。大型国有银行所具有的垄断优势和国家财政的支持,也增加了民间金融机构的竞争劣势,增加了其与大型银行竞争的难度。
不可忽视的是,民间资本自身也存在诸多问题。对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担忧不无道理。金融业是高杠杆行业,一旦发生风险,将产生较强的外部效应,过去农村储贷会的教训也正说明了这点。但担忧过多则易导致信心不足。对民间资本采取 “堵”的措施不仅无助于抑制风险,反而会迫使民间资本走上歪路,增加金融行业的不稳定因素。对于民间资本“宜疏不宜堵”,引导民间资本合理发展,关键需要一套可行的开放路经。未来可在动态、审慎监管的前提下,按照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到存款类金融机构、从小型金融机构到大型金融机构这一路径,最大限度地放开民间资本准入。
对于诸如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一类的金融机构,由于不吸收公众存款,因此风险的可控性较强,对民间资本开放的风险也较小 。对于存款类金融机构,则可从村镇银行开始,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目前,我国各省市均已设立起不少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选择其中经营状况良好的部分,直接翻牌为村镇银行。在选择过程中,要选择经营业绩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者能力素质较高的小贷公司,并且该公司真正在从事小额贷款,及其贷款余额中“三农”和小额贷款比例较高。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民间资本阳光化有利于解决当前民间借贷不规范运作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堵塞的问题,但依旧不能忽视民间资本运作中潜在的风险。民间资本在经营能力、资本充足程度等方面的限制以及其主要服务对象中小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都将民间资本置于较大的潜在风险之中,易成为民间金融发展道路中的“拦路虎”。因此,在引导民间资本走上良性轨道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民间资本的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政策和手段,防止监管真空区域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