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渣污染、癌症村、康菲漏油、PM2.5……近几年,这些词语频频见诸报端。此次全国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建议赋予公民环境权。 我们每个人都有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我们基本的生存权之一。对此,《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明确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国际上,环境权是人权的一种,并且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权已写入法律。 尽管我国《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权利行使和救济仅仅停留在“控诉”上,远未上升到“环境权”的层面。由于公民环境权的缺失,公众在面临环境浸染的侵害时,往往缺乏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赋予公民环境权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首先,赋予公民环境权,可以有效地制约企业滥用排污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制约行政机关滥用环境管理权或不履行相应环境职责的行为。企业假如没有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默许、纵容,甚至撑腰,他们怎敢任意去污染破坏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甚至和整个社会对抗?要想遏制环保不作为,除了要加大对环保不作为责任追究力度外,赋予公民环境权,可以制约和监督环保执法权力,杜绝环保不作为现象。 其次,赋予公民环境权,有利于发挥民间环保的力量。民众既是良好适宜健康环境的受益者,也是恶劣环境的受害者,民间蕴藏着保护环境的力量,赋予公民环境权可以有效地发挥民间环保的积极性,推动环保事业。从现行环境法律看,由于对公众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作用和定位没有明确规定,因而环境法的实施缺乏民众支持。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也缺乏法律途径。 最后,赋予公民环境权,是发挥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没有公民环境权制度,环境权没有成为可诉的权利,就无法发挥司法审判对环境保护的作用。而这可以通过赋予公民环境权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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